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一、工傷生活護理費標準是多少?
工傷生活護理費計算標準職工工傷生活護理費的支付情況和計算公式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參考《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有關護理依賴的規定。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有關規定,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他人護理者。完全護理依賴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均需護理者。部分護理依賴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賠償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他地區的統籌層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因此所謂統籌地區,一般指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這一范圍。
其計算公式為: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有關規定,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算,按月支付。
其計算公式為: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有關規定,部分護理依賴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中有一項需要護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計算
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算,按月支付。
其計算公式為:
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所述,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賠償金額計算,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算,按月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我是山西省工傷五級職工,治療期間護理費丶生活費丶住宿費丶營養費標準是多少?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那些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總結山西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
2021山西省工傷護理費是多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因工死亡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次月起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五級傷殘為36個月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山西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2021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山西十級傷殘賠償標準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山西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藥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愈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愈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準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固定收入額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雇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于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準。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準進行計算;雇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對于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注明需要二人護理。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后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長不超過20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后護理費。
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支出的合理補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基礎,參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
五、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六、交通費、住宿費
就醫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在治療傷情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必須乘車、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費用。
(一)就醫交通費一般以交通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對硬臥以上火車票費及飛機票費,按硬臥票費認定;對二等艙以上船票費,按二等艙船票費認定;但受害人因傷情嚴重需緊急搶救而必須乘坐飛機或包車入院或轉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二)就醫住宿費。一般以住宿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住宿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住宿費每日的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出差的每日住宿費標準。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發生的實際費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護理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殘疾者為恢復肢體功能或彌補傷害所造成的身體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裝飾性殘疾用具所支出的費用。
受害人請求殘疾用具費賠償的,應當提供醫療單位或假肢配制單位的證明或鑒定意見。殘疾用具費的計賠數額一般按普通型國產器具的同類產品的合理價額確認;更換殘疾用具的次數,應參考有關部門的專家證明,并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情況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確認。
為配備殘疾用具所必須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關合理費用,亦應予以適當補償
身體傷殘的程度已喪失安裝假肢的條件而要求賠償安裝假肢費的,不予支持。
要求賠償的安裝假肢費數額,必須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殘疾用具配制單位的普通性國產器具的價格為準加以確認;以大陸以外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價格為準確認的賠償數額一般不予支持,但該數額低于普通性國產器具價格的除外。
八、十級傷殘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定殘時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每增加一歲便在二十年的基礎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根據山西省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例中判決的情況,為充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權利,本建議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所考慮一下因素:
(一)、賠償義務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對方是單位的特別是從事經營的單位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如果對方是個人還有考慮對方的收入水平,對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
(二)、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責任的大小。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義務人負全責、負主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賠償義務人負次要責任的或者不負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法律依據:
《山西省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復查鑒定,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傷殘津貼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護理費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
第二十三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