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
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喪撫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喪撫待遇為:
①喪葬費:5000元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
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準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準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撫待遇標準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喪葬費實行“少不退、多不補”原則。
拓展資料: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明,也最方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山西省太原市鐵路局退休的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應該是多少?1、事業單位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喪撫待遇為:①喪葬費:5000元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的基本離退休費。2、企業單位: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準支付;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準支付。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的喪撫待遇標準每年是不同的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山西撫恤金發放標準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山西省企業退休死亡新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的喪葬補助費仍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由1000元調整為3000元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山西退休病故撫恤金標準 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調整為140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由80元調整為12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調整為100元。供養直系親屬,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20元。
職工退休后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也按上述標準進行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調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費用,在職職工死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職工離退休的、退職后死亡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工商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