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幾種:(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是指行為人正在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行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為。(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此項民事責任形式主要適用于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與侵權造成影響的范圍相一致。公開賠禮道歉的形式可以口頭、書面或者在報刊上登載致歉聲明等,范圍也應當與侵權的情節程度相適應。在通常情況下,消除影響與賠禮道歉合并使用。(3)賠償損失。主要適用于對著作財產權的侵犯。但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適用其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平復權利人損害與制裁不法行為人的,也可以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的范圍一般以權利人實際受到的損失為準,對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不法行為人應當全部賠償。在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不易計算的情況下,也可以將侵權人的不法獲利作為權利人的損失額進行賠償。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哪些責任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1、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承擔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罰款等行政責任;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呢?民事責任形式(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防止擴大損害后果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采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3)公開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并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