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一、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我國 國家賠償 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的種類是什么? 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 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 訴訟 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通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國家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國家賠償以“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為原則,同時國家賠償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從無到有。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最新 國家賠償標準 、無罪錯判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1、侵犯人身自由權日賠284.74元; 2、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了25.85元。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各級檢察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什么?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并不接觸,但是一旦發生的話,那么也應當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自己身體,或者是財產方面受到侵害,當然國家賠償種類,它是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不同類型的國家賠償,他的具體申請條件存在著差異。
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是否是同一個概念《國家賠償法》中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確實只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這兩種說法。
我個人認為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你說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的司法賠償就是指刑事賠償。
問一下這個案例是屬于什么法律的分類~~應該是第一類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法人對自然人人身傷害民事索賠案件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
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么?對 國家賠償 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一、違法 刑事拘留 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 刑事訴訟法 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二、無罪 逮捕 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 一審 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 二審 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我國對于國家賠償案件有具體的相關,對于賠償必須由當事人進行相關申請,審核部門給予相關的調查確認,發現案件真實可靠后,然后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并且規定必須是國家違法后的行為才能進行賠償。這就是我國對于國家賠償案件相關程序的規定。
什么叫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的解釋》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自2000年9月21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現就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三)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四)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五)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六)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予以賠償。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 申請確認的,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 申請人對確認裁定或者決定不服或者侵權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確認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第九條 未經依法確認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條 經依法確認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為支付賠償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財產損壞的,賠償修復所需費用;財產滅失的,按侵權行為發生時當地市場價格予以賠償;財產已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財產已變賣的,按合法評估機構的估價賠償;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直接損失。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返還財產、恢復原狀;退還罰款、罰沒財物。 第十二條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第十三條 違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賠償。 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時,可參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行的順利進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5)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6)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
(三)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7)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5項規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損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包括哪些情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條件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
1、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請求人身自由權賠償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的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已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有傷情、死亡證明法賠案件屬于什么類型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財產權賠償的,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但已查明該財產確與案件無關的除外;
2、 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3、 賠償請求人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 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請求賠償時效內;
5、 請求賠償的材料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