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最高法院公布2018年國家賠償標準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具體數額為每日242.3元。
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數x242.3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x護理天數x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x242.3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x護理天數x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x242.3元
殘疾賠償金: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實際購買支出(須有收據等材料)
康復費:后續恢復治療費用(須有收據的等材料)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撫養年限x人數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20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撫養年限x人數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
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到時間點B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根據《國家賠償法》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分別不同情況來計算賠償金額。
1.造成身體傷害,但沒有造成受害人身體殘疾的。
該種情況,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
2.造成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該種情況,除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外,還應當支付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其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4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一定情形下,還需要支付精神撫慰金。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A.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B.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C.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D.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一般在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特殊情形下可以超過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與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賠償金的計算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的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每日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如何賠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的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賠償金應這樣計算: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計算。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生命健康權賠償金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