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包括兩種賠償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
1、行政賠償。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他組織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2、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在于賠償主體為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有哪些類型國家賠償類型具體有:
1、行政賠償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也就是在行政執過程中侵犯了當事人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的權益的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
2、刑事賠償,比如冤假錯案,刑訊逼供等;
3、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2022年最新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一、最新 國家賠償標準 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國家賠償 案件時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 法規 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無期、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7、違法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賠償它是分為兩種類型的,賠償由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等等,不同種類的賠償的具體標準都有著一定的變化,比如說我們國家,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賠償金額為每日315.94元。
國家賠償應賠償哪些,都有什么解釋在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我國如相關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的合法公民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因相關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的政府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對自身的利益進行相關的侵害時,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我國的公民可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 國家賠償 范圍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損害、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權益、對公民的相關財產權益的侵害進行相應的賠償。 一、國家賠償費標準 按照我國的《 國家賠償法 》規定,主要有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兩種國家賠償。 賠償金 計算標準有三方面: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賠償金計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違法實施拘留、收容審查、錯誤 逮捕 、錯誤的 羈押 判決并已執行、 非法拘禁 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采用的是相對固定額度的標準,即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布數據)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對于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是誰,無論其收入情況等有什么差異,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其次,每日的賠償金數額不是不變的固定數額,而是按照國家上年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日賠償金標準也相應遞增。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二)、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的損害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一般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能夠通過醫療復原的,比如軀體軟組織挫傷、皮膚破裂等; 2、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殘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比如四肢癱瘓、失聰失明、精神失常等; 3、是造成公民死亡。 針對這幾種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①、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包括:醫藥費、 護理費 、住院費、合理的營養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勞動收入。但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并不是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情況確定,而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比如,1992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為7.3元,王某因身體傷害耽誤了30天的工作,就應賠償其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約211元。并且,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的身體超過5年仍未痊愈,也只賠償其相當于5年的誤工收入。 ②、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因身體殘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雇請人員扶助所花費的費用的賠償。殘疾程度不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不同殘疾等級越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也應越高。但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③、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受害人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賠償,高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相當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并且,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維持生活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與受害人沒有親屬關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如受害人 贍養 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撿到并 撫養 的棄嬰等。 ④、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喪葬費是辦理喪失的費用。兩部分加起來的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于造成受害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的,都應當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費也不相同,因此,有關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應當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有關給付生活費的期限問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因一般無法再恢復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其死亡時止。 (三)、侵犯財產權利的賠償標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主要表現為違法科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對于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財產已被損壞、滅失,以及由于查封、扣押、吊銷許可證和執照造成其它損失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是指現存財產或者利益的減少。賠償直接損失,就是賠償已經發生的確定的損失,而不包括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機關違法沒收個體工商戶陳某經營的1000公斤大米,并進行拍賣,此時,1000公斤大米是陳某的直接損失,應當將拍賣所得價款返還給陳某作為賠償,但是該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沒收可以進行正常銷售的利潤,則屬于不確定的預期利益,不在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 我國對國家賠償的相關賠償范圍和相關賠償標準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公民因國家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行為,都可以身親相應的賠償。在進行這類事件的辦理時,提供相關的 證據 ,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和賠償辦理。
什么是國家賠償?它包括哪兩類賠償制度?國家賠償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兩種類型的國家賠償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2015年國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
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
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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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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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