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基本含義包含兩層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1、損失補償原則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2、損失補償原則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所以說,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財產險是什么財產險險種的意思就是財產險的保險種類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財產險是用來保障財產損失的保險,財產險的險種有很多,例如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
1、家財險附加盜竊險;
2、團體家庭財產保險;
3、安居綜合保險;
4、住宅及宅內財產保險;
5、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
6、普通家庭財產保險;
7、銀行卡安全險等。
1、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p>
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含義為“保險人對于承保范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于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并不取決于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于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保險補償原則是指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的經濟狀況。
拓展資料
1.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 [1] ,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2.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3.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4.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 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