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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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我國《保險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并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的原則和方式。
《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主要分攤方式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
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依比例分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金額)×損失金額。
獨立責任制
獨立責任制又稱限額責任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家應分攤的比例,然后據此比例計算賠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的方法。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在無他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順序責任制
這是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 重復保險分配原則是指投保人與多個保險人重復投保時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投保人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配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損失金額。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擔。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中補償原則的適用,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2、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從補償原則衍生而來,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但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簽訂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原則上不允許,但事實上是存在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被保險人渴望更大的心理安全感。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告知各保險人。
3、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包括:比例責任制、定額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公式為:保險人責任=(保險人投保金額/所有保險人投保金額)×損失金額。
4、 獨立責任制。獨立責任制度,又稱限額責任制度,是在不投保其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他保險的情況下,根據各保險人應分別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按照各保險人應分擔的比例計算賠款的一種方法,即按照各保險人分別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比例分擔損失責任。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保險人在不投保其他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保險金額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公式為:一個保險人的分擔賠償責任=(一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的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5、 順序責任制。這是一種根據各保險人出具保單的順序確定賠償責任的方法,即出具保單的第一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進行賠償,然后第二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超過第一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進行賠償,以此類推,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這是按核保順序分配的方法。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有哪些在重復保險.分攤方式有以下三種:1:比利責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險公司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的保險金額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2:限額責任制.即各家保險公司對于損失的分擔并不以其保險金額作為分攤基礎,而是按照重復保險的三種分攤方式 他們在如無他保的情況下所負責的限度比例分擔。其公式為:某保險人責任限制額= (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和)×損失額3:順序責任制.即同一保險標的有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承保時,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第二個保險人只負責超出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部分,依次類推。 希望以上答案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