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醫院遇到醫療糾紛時的處理方式有:1、協商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達成一致意見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雙方簽訂協議書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并處理;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如何處理發生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
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
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醫療糾紛案件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嗎?醫療糾紛雙方協商處理有效。發生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的合法途徑。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后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醫療糾紛怎么處理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的處理一般是先協商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調解不成的可以再進行訴訟。而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并不存在訴訟后置的規定,法律也規定了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因此醫療糾紛的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怎么處理程序一、調解流程:產生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首先建議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他方式進行調解。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司法鑒定流程: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法律訴訟流程: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合法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的解決途徑有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的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糾紛協商處理 ,醫療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3、訴訟解決,指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