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有: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子女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有哪些交通事故 被 撫養 人范圍包括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 扶養 義務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的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 喪失勞動能力 又無其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的近親屬。 《 刑法 》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該解釋在保護公民生命、健康、身體的權利方面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這是一個極具現實指導意義的司法文件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它完善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了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行為的法律規范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解決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缺乏法律依據及計算標準不統一的實際問題。筆者擬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幾個法律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以求教于同行。?
一、如何理解被撫養人的范圍
? 《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正確理解此條款,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這里的扶養關系是廣義的概念,包括了我國婚姻法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系,不能理解為僅指狹義上的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
第二,被扶養人包括以下兩類:
1、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28條及29條的規定,此類被扶養人應該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未成年外孫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何謂近親屬,《解釋》雖未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都作了解釋。 “近親屬”應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包括: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兄、姐。?
第三,賠償權利主體限于與受害人有法定扶養關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實上扶養關系的人。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界定被扶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采取了“實際撫養人”的模式。將被扶養人界定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種模式的缺陷是將導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前享有法定被扶養權利的人,因受害人沒有實際履行該義務而被排除在被扶養人的范圍之外,顯然不合理。?
《解釋》采取了“法定撫養人”的模式,重新將被扶養人界定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這樣,無論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殘疾前是否實際履行了扶養義務,都不影響那些依法享有被扶養權利的人獲得撫養費的權利。這種模式明顯符合公平原則,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的權益。?
另外,筆者認為,在撫養問題上,將來的有關解釋應對以下問題給予明確:?
1、根據世界立法通例,胎兒應作為被扶養的權利人?
由于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被撫養人的范圍是“死者生前撫養的人”,《解釋》作為司法解釋,為了避免修改《民法通則》的嫌疑,此次對胎兒是否為被撫養人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交通事故撫養人是怎么算的交通事故被撫養人范圍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撫養權利義務關系。根據《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交通事故被扶養人范圍和條件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