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1、用人單位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勞動者拒絕續簽的;2、用人單位保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勞動者拒絕續簽的;3、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勞動者拒絕續簽的;4、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的。上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中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上述第1、2條,用人單位提高或保持原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反之,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在該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次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后,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第3、4種情況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怎么辦合同到期后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公司不續簽怎么辦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則公司要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以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半年以上,但沒有滿1年的,按1年算;
不滿半年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職工的月工資,如果比當地前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3倍,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進行支付。
另外,員工在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不續簽。但要分情況討論:如果單位繼續保持或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不用進行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就要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事實上,關于這一問題,我國勞動法已有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仍在原單位工作,且原單位無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合同繼續履行。但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就意味著該用人單位已終止勞動合同,與之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已不存在。
若雙方未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按原合同規定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則這種情況只能被認為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勞動關系的延續,而不能被認為是雙方已經簽訂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了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合同期滿一個月以上不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拓展資料: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不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即2N。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有什么理由可以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嗎?合同期滿或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的情況下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可以不續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合同期滿之后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勞動者在次關系中出于弱勢地位的保護,勞動者如果沒有給單位造成特別重大的過錯,那么經濟補償金是單位必然要支付的。
法律分析
公司不續簽合同情形一般有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拒絕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單方面拒絕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了,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的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需要給與勞動者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不合法。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予續簽的,應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提出不續簽。這種情況如果是在單位維持甚至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情況下發生的,則單位不需要補償勞動者,反之單位則要補償。
拓展資料: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2.未簽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愿意續簽怎么辦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是否續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獲取用工靈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較差。許多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般類型,因為從就業保障的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更有利,尤其是就防止用人單位在使用完勞動者“黃金年齡段"后不再使用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有效。所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也規定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了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事實上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種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現在公司合同到期不想續簽,這種情況需要雙倍賠償嗎?合同到期不想續簽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那雙方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的合作就結束了合同期滿后各種借口不續簽 ,這種情況不存在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