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分兩種情況:
1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后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2,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降低原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工齡計算。
合同到期了自己不續簽有賠償嗎【法律分析】:合同到期了自己不續簽有賠償。是用人單位表示不續簽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的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應當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保持或者提高續簽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沒有補償金。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后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一、 合同到期 后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員工不愿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賠償金 或 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 簽訂勞動合同 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員工不愿續簽應該怎么處理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工資 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當在確定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了 勞動關系 后,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是需要規定勞動關系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也是屬于違反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了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期限確定,勞動者提出解除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有補償,標準如下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賠償嗎?一、 合同到期 后不續簽有賠償嗎?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是否有賠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界定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則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 工資 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 勞動法 》,而原來的勞動 法規 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 代理 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有賠償嗎 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就當主動就是否續簽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而且以降低工資為由進行逼近勞動者無法簽訂合同的,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解決爭議,并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勞動 合同解除 補償金,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