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可以第二次保全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法律上叫輪候查封;關于受償順序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有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一般是按債權比例分配,時間上不做過多要求,但是必須是都進入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了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
一般意義上講,查封在先的債權人應該就查封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無論被查封財產人的債務人是法人、非法人經營組織還是自然人;但特殊情況下,即當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他組織,其主要財產因一個債權案件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以外已經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的,對其已經 取得金錢執行根據的其他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參與分配的權利,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自然不再有優先合受償的權利。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以外,保管人應該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該及時通知寄存人。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
一案兩審中原告是否可以提出兩次訴前財產保全用不著保全兩次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了本金和利息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那你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了,即使上一次沒有保全利息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查封、扣押也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
已經起訴,有民事調解書,可以再申請財產保全嗎?現在為大家解答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是可以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看看能否在30天內調解解決。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保全后的30天之內起訴。如果不起訴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法院就會解除查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該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財產執行問題,因而也就沒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
2、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這里所說的“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當事人出惡意而轉移、變賣、揮霍、隱匿、毀損由其占有的訴爭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該財產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爭議的標的物毀壞或無法保存,如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等。總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決難以或不能執行的可能,就可以適用財產保全程序;
3、須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訴訟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同一套房子可以申請多次保全嗎同一套房產不可以多次保全。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可以依法對房屋采取強制性措施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進行保全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同一案件中能否兩次作出保全裁定?此后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原、被告自愿和解,被告先行支付部分款項,余款在約定時間內給付,原告在被告付款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的同時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措施,但不申請撤回起訴,只向法院遞交申請要求延期審理。法院收到原告的申請后即解除了保全措施,也同意了原告的延期審理請求,但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將余款付清,于是原告又向法院申請繼續采取保全措施,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再采取保全措施,理由是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已經申請解除,法院已下達裁定解除,再制作裁定予以保全不符合訴訟程序,因為《民訴法》對此并無明確規定,訴訟保全作為一種訴訟程序,法無明確規定不得重復為之,而且如此反復勢必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極大地影響法院裁定的嚴肅性,而且保全費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的負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在原告重新繳納訴訟保全費的情況下,另外制作保全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理由是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第一,《民訴法》并未禁止性規定,沒有規定保全申請不能重復進行原告可以申請二次保全嗎 ;第二、訴訟尚未完結,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符合《民訴法》的規定,只要有申請,提供擔保,繳納保全費,法院就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以次數來衡量。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但因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司法實踐操作過程中存在困難,建議出臺司法解釋予以完善。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