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經過調解達成賠償事宜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但后來一方發現自己的傷情在調解的時候被低估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了,后續傷情不斷的擴大,導致調解得到的賠償金額根本就無法醫病。那么,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可以起訴嗎?
交通事故調解后傷情擴大怎么辦?
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于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上述規定,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你應當自知道1.8萬 元 賠款無法彌補你的損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份賠償協議,并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案例】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駕駛贛C ****摩托車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時,與鄭某駕駛的無牌豪爵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周某、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鄭某受傷后被送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計16天。期間,鄭某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之后,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余元。
【分歧】
對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其損失,該訴訟請求應否支持,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在對交通事故處理時,已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調解,雙方已經達成一次性賠償的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違法情形,故應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雙方就賠償問題已經達成調解協議,但鄭某的傷勢加重(已構成傷殘)導致了支出的增加,故應在原協議賠償的基礎上適當地增加賠償費用。
【評析】
《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鄭某、周某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公安交警作為調解主體達成的調解協議可比照該規定內容進行考慮。交通事故發生后,鄭某未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鄭某后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了傷殘程度,按此傷殘程度可獲得的賠償遠高于協議的賠償數額,導致原先簽訂的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故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之后,一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至法院的,應綜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及責任大小來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數額,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調解協議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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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發生交通事故后已經賠償完了,傷者又出現了傷情保險公司還理賠嗎?保險公司還是會繼續理賠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的。但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你這是兩年當中的兩起事故。第一年的已經賠償完畢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了。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你現在又發生了新的交通事故。在這起新的事物中。保險公司還是會繼續賠償。
交通事故獲得賠償后半年內受害人傷情擴大怎么辦?這個只能一次性賠付,不可能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你半年后病情擴大還要車主繼續賠付,畢竟以后半年的恢復情況不確定因素太多,這個不全是車主的責任,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你只能在一次性賠付是時把這個也寫在內,要求多一點的賠償,,司法鑒定只能鑒定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你現在的狀況,恢復如何,不確定因素太多,比如護理不當什么的,所以她不能為你以后的傷情擴大而出具鑒定結論.
車主賠償之后,這個就相當于結案了,車主就相當于責任已了!所以你半年后出了問題是不可能找肇事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
工傷賠償后辭職了,后來傷情嚴重還能夠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提高級別和享受治療報銷嗎可以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的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下達之日起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一年以后雙方認為病情發生變化的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可以申請復查鑒定,最后以新鑒定的結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走完快速理賠后傷情嚴重 :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