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父母或其他 監護人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職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相關職責是什么?父母或其他 監護人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職責是什么? 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 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 》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 民事責任 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 監護權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 承擔連帶責任 。 監護人的指責就是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話,對于未成年進行教育的指責,這就是監護人所承擔的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責任一般是父母或者是祖父、祖母或者是外祖父、外祖母等。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一、父母或其他 監護人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職責是什么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 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 》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 民事責任 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二、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 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 遺囑 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 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 監護權 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三、監護人順序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 承擔連帶責任 。 同 繼承權 一樣,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也有順序的排列,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如果父母雙方都去世,或者無法履行監護義務,將按照法定的監護順序進行監護權的轉移。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職責是負責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對其生活,教育等方面進行 撫養 。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哪些責任?一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哪些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 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監護人的概念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1) 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3) 遺囑 監護人,(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 監護權 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能聽到的就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我們也會發現,不管孩子發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了任何的問題,第一時間,都會找到父母來進行解決,因為孩子自身是沒有辦法承擔自己的責任。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哪些責任?這些主要是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承擔相應的保護的責任。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承擔哪些職責?監護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職責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他合法權益等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承擔哪些職責監護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的職責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