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法律分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情況: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
什么情況下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法律分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情況: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哪種行為會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分析:吊銷駕駛證的12種違法行為:
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2、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呢。
4、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5、飲酒或醉酒駕車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
6、對符合暫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后駕駛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
7、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8、飲酒駕車被處罰,再次酒后駕車的。
9、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10、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1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12、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 安全技術 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什么情況下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哪種行為會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019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可能是因為自己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的過程導致,也有可能是別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存在一定不可控性,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我國法律法規在對待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基本是從重處罰,所以對交通肇事逃逸情形認定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主要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情形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處罰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按照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3、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有哪些 @2019
什么情形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一、什么情形被認定為 交通肇事逃逸 (一)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 證據 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處罰 (一)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 刑法 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不得不說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為了逃避責任而選擇逃逸的情況是比較多的,但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日后需要承擔的責任會更重,因為在逃逸的時候可能會耽誤搶救時間,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比如造成傷者的死亡。而在這樣的情況下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因為逃避導致人員死亡的,那一般是對肇事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 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 證據 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對判刑有什么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對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和肇事后逃逸行為往往存在難以甄別的情況,而對這兩種情形如果不能正確加以區分,勢必會影響定罪量刑。 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肇事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幫助救護受傷人員,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可見,肇事后逃逸行為不僅破壞什么情況下造成交通逃逸 了交通事故的現場,往往還使得在肇事中受傷的人員因得不到及時的救護以致傷重死亡,還會使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因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公私財產的損失擴大。因此對肇事后逃逸行為規定更重的 刑罰 是與罪刑相一致的原則相適應的,也是嚴厲打擊這類犯罪所必需的。 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把肇事后逃逸行為與肇事司機因特殊情況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區別開來。實踐中,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害人的家屬由于情緒難以控制,往往糾集眾人對肇事者進行報復,肇事司機在這種情況下的躲避行為與肇事后為逃避責任而逃逸的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此外,行為人由于正在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在肇事后為繼續執行任務而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屬于肇事后逃逸行為。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是一種事后行為,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但該事后行為對其先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起決定作用,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有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為人有逃逸這一情節,也不能認定該交通肇事行為就構成了犯罪。 根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行為人只有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以致發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事故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有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為,肇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否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