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江蘇省徐州市 工傷 職工鑒定為 十級傷殘 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的,,除工傷醫療和 停工留薪期 工資福利 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 1、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為為7個月本人 工資 ; 2、勞動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萬元,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1.35萬元。 所在單位沒有參保的,均由所在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關系 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并報省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 徐政規〔2021〕2號 十八、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下浮10%執行。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款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算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準標準同步調整。
徐州10級工傷賠償標準目前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的這個徐州10級 工傷賠償標準 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具體是1、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 3、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 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
江蘇徐州十級工傷賠償大約能賠多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的,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為7個月本人工資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
2、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元,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5萬元。
所在單位沒有參保的,均由所在單位支付。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16年徐州市工傷賠償標準,徐州市工傷賠償工資怎么計算徐州市工傷賠償標準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的下列費用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徐州事故賠償標準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