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公司破產倒閉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企業破產員工補償標準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
單位破產員工可以享受對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公司倒閉員工能得到哪些補償?經濟補償金 按本單位最后一次連續工作年限計算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 支付經濟補償金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又與該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后該單位破產,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的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因為該勞動者與該單位再次建立勞動關系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已在上次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計算,本次終止勞動關系按該勞動者再就業之后,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宣布破產,員工會得到什么樣的賠償?在《勞動法》與《破產法》等相關法律中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已經對這個問題進行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了明確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的規定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而且員工的權益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倒閉和破產哪個補償員工多 ,一旦公司破產,員工是可以得到許多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