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一、無固定期限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的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 賠償金 。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 合同履行 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 解除合同 。《 勞動法 》第24條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 職業病 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合同解除 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了期限的,一般到期之后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就會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由于并沒有實際約定勞動期限,因此在解除上面,可能有人認為比較復雜。其實對于這類勞動合同,要解除也不是沒有辦法。實際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多少一、無固定期 勞動合同 解除 賠償標準 是多少?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 賠償金 。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仲裁期間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嗎? 仲裁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就此索要賠償。如果職工提請仲裁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那么不影響仲裁的,而且要 證據 充分,那么就可以申請相關賠償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候的賠償標準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的,有的時候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的是三年的期限,但雙方形成的 事實勞動關系 的時間只有兩年,那公司支付的 經濟賠償金 的標準也就是兩個月的工資而已。況且,不管本身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有多久,因過錯被辭退的是沒有資格索要經濟賠償的。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項目標準是多少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項目標準是多少?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 1、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 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第十四條規定:“,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 違約責任 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實際上在勞動合同法當中也沒有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解除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了以后會產生其他很多的賠償項目,唯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也是建立在非當事人錯誤的情形下被解除的,賠償的標準和是不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關系,也是工作每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什么?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賠償金 的標準是什么?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你,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 拖欠工資 或 克扣工資 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 加班工資 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 經濟補償金 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1、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解除 ,如果是協商一致的話,就由雙方協商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屬于違法 解除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 勞動關系 ,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裁員 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決定無固定期限終止合同賠償標準 了裁員的合法與否,以及究竟是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還是二倍的賠償金。從敘述中不難看出公司并沒有按規定辦理,且經營不善不是裁員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員方案,那就屬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于你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你可以拒絕被裁員,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強行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即11個月的工資了。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公司的裁員必須合理合法,并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解除合同時必須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另外企業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需要賠付的補償金相應更多一些,基本是二倍工資的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