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一直以來,拆遷補償不合理、房屋被違法拆除等情形,可以說一直困擾著許多的被拆遷人,這也導致許多被拆遷人或是未被拆遷人的對拆遷產生了一種恐懼。
從實踐征遷中來看,在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評估報告不合法時,許多被拆遷人往往會直接拒絕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拒絕搬出被征收房屋,但與此同時,征收方也不會閑著,會依據補償方案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
城中村改造適格責任主體,應當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視頻、錄音、照片等證據,以及城中村改造資金來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歸屬、行政機關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查和認定,而不能僅以村委會的自認進行判斷。
不過,在收到補償決定后,多數被拆遷人并不會在第一時間內針對該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相關部門可能會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完成征遷工作,委托村委會以舊村改造的名義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
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我們大可不必感到害怕或是氣憤,廣大被拆遷人手里都有相應的救濟權利,我們可針對違法拆遷行為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他們就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實踐中,個別強拆并非是相關部門直接出面,而是委托給村委會,讓村委會組織實施,但有的村委會在庭審中自認強拆行為,甘愿背鍋,那么針對這種情況,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要由誰來承擔呢?
相關部門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并聲稱,涉案土地征收行為合法, 村委會與詹先生就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行為達成了一致意見,補償安置已經完畢,村委會取得了涉案房屋的處分權。被拆除行為系履約行為而非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村委會已經自認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不是本案征收行為的法定主體。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xx舊村拆遷實施方案中的規定,拆除被申請人的房屋,需要其簽訂補償協議并服從拆遷,但是,現在的證據不能證明詹先生已將房屋騰空交出,更不能證明房屋內的財產已得到妥善處置,所以詹先生有就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也應當確定是否與利害關系人達成補償安置事宜,是否留出復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否履行責令交出土地程序,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強制手段、方式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沒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或者拒不騰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因強拆遭受損失,那么就與后續的強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倘若相關部門沒有證據來推翻事實,那么拆除行為應當被確認違法,并承擔就強拆給被拆遷人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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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當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也是有條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為大家分享收到執行通知書不要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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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承辦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內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后,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果拒不執行的,法院會取采強制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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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可以直接對《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訴訟
首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通知”或“限期拆除決定”(以下簡稱:限拆決定)一般來說是一項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而且限拆決定的.內容主要是責令行政相對人、當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為相對人設置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了積極的作為義務,且該義務具有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該限拆決定屬于對相對人不利之處分,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于可復議可訴訟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對相對人的不利影響已經產生,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對人、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具有獨立的訴權,((2020)最高法行再248號)(2019)最高法行申3347號)
所以當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時不必過于驚慌,我們還是有希望通過法律途徑采取有效救濟的。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立即起訴了,仍然被強拆還能再起訴嗎行政強拆再審最近成功案例 ?
對于單獨的“強拆”行為,行政相對人當然具有訴權,也可提出復議或訴訟。但是對作出“限拆決定”后實施的“強拆”,是否可以單獨提起復議或訴訟,在實踐中卻存在一些爭議。
實踐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又強拆案件的實際處理情況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拆決定”提起了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但在救濟程序進行過程中,又發生了“強拆”,從而引發了當事人對“強拆”行使救濟權條件的成就,進而導致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和“強拆”同時具備了行使救濟權的條件。
而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限拆決定”法律效力尚未確定的時點,違法實施了“強拆”這一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條中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法定期間,即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為規定了比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應經公告并經法定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號行政判決)
換言之,針對違建房屋的拆除,首先應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且當事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時,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違法實施強拆,導致當事人可以在對“限拆決定”復議、訴訟期間,再次提起對“強拆”的復議、訴訟,產生行使救濟權“沖突”的情況。對于此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對“限拆決定”和“強拆”分別提起復議、訴訟,人民法院、復議機關分別立案并進行審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機關認為“限拆決定”是“強拆”的依據和前提,“強拆”是“限拆決定”的延續,“強拆”系對“限拆決定”的履行,不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既然已經對“限拆決定”提起復議、訴訟,就不能單獨對“強拆”尋求救濟(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號行政裁定書)。
這個問題要分不同情況分析,根據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號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訴強拆行為是以上述通知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如果單純以此為由受理和審查,并無太大必要性;(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訴強拆行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決定范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給再審申請人直接造成人身、財產的不法侵害,再審申請人一并提起賠償訴求,則本案即有審查和受理之必要?!?/p>
也就是說,此時對“限拆決定”和“強拆”關系的認定,以及救濟權行使的方式,就要綜合評判案件事實才能得出了。重點在于分析“限拆決定”與“強拆”之間的聯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強拆行為有無超過限拆決定范圍,是否按照限拆決定的對象、面積等進行;
2、強拆行為是否按照限拆決定確定的拆除期限進行;
3、如果強拆行為的主體不對,被訴強拆行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決定范圍、執行對象錯誤或者造成人身財產不法侵害,那么強拆行為是單獨可訴的。
要提示大家的是,當我們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又遭到強拆,此時我們應當按照前文提及的審查標準,審查“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再針對其違法點啟動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們不清楚具體的處理流程,還是應當積極咨詢律師,獲得律師的幫助,由律師幫助制定權利救濟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訴,以免浪費寶貴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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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執行通知書怎么辦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收到拘留通知書之后
1、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屬可以去探視被拘留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師會見,及時了解案情,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為當事人取保候審及辯護,提供法律幫助和法律咨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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