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交通事故如何申請重新鑒定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情形交通事故重新鑒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的情形為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提出異議申請的時間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鑒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可以。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收到鑒定結果后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即可。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七)其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