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應該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依法維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他情形。
個體工商戶關閉需要賠償員工損失嗎個體工商戶老板與員工之間是勞動關系。個體戶關閉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解雇職工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個體工商戶關閉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由于公司解散,公司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公司倒閉一般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依據工作年限和計算基數來共同確定。而工作年限一般要參照每滿一年應該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倒閉沒有錢員工怎么賠償公司倒閉沒有錢對員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給予補償: 1、進行財產清算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以清算的財產為限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倒閉了員工怎么賠償公司倒閉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員工經濟補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的清償要求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的,按照比例分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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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辭退員工要給補償嗎法律分析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個體戶辭退員工是否需要給補償是要看實際具體情況分析。如果說個體戶辭退職工沒有任何的合法理由而是沒有提前告知而使得勞動者出現損失的情況是是要對其予以補償的,但是如果經過了合法步驟并且員工也有侵害個體戶的情況或者是因為違法行為而辭退就不需要再補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個體戶倒閉無能力對員工補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