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錯情形
你好行人過錯情形 ,行為人作為非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方面是受特殊保護的,行為人違反行人過錯情形 了交通事故,屬于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機動車一方應該讓保險公司賠交強險10萬元。然后根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行人過錯情形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行人過錯情形 我估計機動車一方要承擔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責任。
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1.“行人不賠機動車”的觀點能否適用于本案
根據司法的價值取向,生命權高于健康權,人身權高于財產權。如機動車一方僅僅以財產損失主張行人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并非是財產損失賠償。本案的特殊表現為:其一,機動車一方駕駛人在事故中死亡,而行人僅受到一定的損害,目前尚未構成傷殘等級行人過錯情形 ;其二,本案的機動車是二輪摩托車,“行人不賠機動車”的觀點,主要是考慮大型(四輪以上)機動車對行人的安全有極大的風險,在事故中行人基本上無對抗性行人過錯情形 ;其三,本案中的行人并非單純意義上的行人,其在事發前有違章停車的行為,其占道停車是否影響到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得而知,然后其橫穿機動車道撿拾物品后折返,該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顯過錯。故本案的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行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本案的起因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但該條規定僅針對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責任未作規定,故本案無法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但本案機動車駕駛人在事發時為行人過錯情形 了盡量避讓行人,緊急剎車,導致自己摔倒致死,如其直接撞擊行人,對行人的傷害應當是非常大的,而行人受到的卻是較輕的傷害,故可以推斷事發時機動車駕駛人有緊急避險的情形。據此,本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本案處理的社會效果
原審法院未清晰梳理本訴與反訴的定性及其法律適用,籠統的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進行處理,導致上訴人瞿某對法律的不當理解,以致認為“行人賠機動車無法律依據”。同時,一律的按照“行人不賠機動車”的理念判處案件,勢必會慫恿行人無視交通規則,不僅不能很好地保護行人的人身安全,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本案二審的裁判希望能夠助推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將行人和非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予以明確。
怎樣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個等級。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行人過錯情形 ,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即按照過錯嚴重程度和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確立各方責任等級。機動車方在特定條件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行人過錯情形 ,即在機動車方無過錯、非機動車方或行人有過錯行人過錯情形 的情形下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行人過錯情形 ;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人過錯情形 他方無責任。
在沒有斑馬線的情況下 行人過馬路被機動車撞了 行人要負事故責任嗎在沒有斑馬線的情況下 行人過馬路被機動車撞了 行人不需要負事故責任。
通常情況下行人過錯情形 ,行人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機動車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辦法證明行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也就是說只有證明行人有責任才能減輕機動車的責任,無法證明的,責任由機動車方承擔。
行人雖然沒有走斑馬線,但是按法律規定機動車還需盡到避讓義務。如果機動車已經采取避讓措施,但仍導致事故發生,就說明行人存在過錯,交警將根據現場勘查結果判定雙方應負的責任。行人在非機動車道被機動車撞,在行人存在過錯時,則行人需要承擔主要責任,若行人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若雙方都有過錯,根據過錯的程度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行人過錯情形 :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