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分別是什么無過錯責任具體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的情形如下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1、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3、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5、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6、因醫療產品致人損害的;7、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8、高度危險責任中,由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9、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10、因質量問題,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12、其他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的情形如下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中關于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情形有哪些您好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沒有過錯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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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無過錯責任指的是什么無過錯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為前提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若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2)并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于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__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