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2015年3月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一起長大的張某與相某相約周末去游泳。約定誰先橫渡池塘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就獎勵另一人1千元。不料,張某因沖動跳進水里在游泳過程中溺亡。隨后,張某家屬將相某告上法庭,索賠60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為,相某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賠償相應處罰金14萬元。相某不服便提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庭審中,相某表示對相某的死亡很難過,自己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駁回訴請。最終法院對于相某的辯稱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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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嗎這個要根據過錯承擔責任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是否與溺亡有因果關系。如果是自愿自發結伴結伴游泳者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參與者沒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從參加游泳活動的人員來看,參與者之間均系平等自律的,而且各自應對其行為負責,其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他同行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同飲者被判賠償多少?原本是朋友間把酒言歡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萬萬沒想到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的3人被判賠償50.9萬元。法官提醒,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酒后駕車未勸阻致損害發生四種情形同飲者要承擔責任。
小胡是一名酒品銷售員,榮某是一家商品批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及唐某是該公司的業務推銷員。小胡與楊某系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駕車帶著兩人一起前往榮某位于白云區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榮某招待在該公司用晚餐。
期間,四人飲用了紅酒和洋酒,后因喝酒問題榮某與小胡發生爭執,小胡不慎將手臂劃傷并跑下樓,其余三人陸續下樓尋找小胡未果后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后接著尋找小胡,但未發現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該公司附近的池塘中發現小胡的尸體。
7月2日,廣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化驗檢驗報告》證實,小胡胸腔積液及胃內容均檢出乙醇,其含量分別達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認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絕,訴至法院要求當天在場飲酒的三人承擔責任。小胡父母認為,飲酒時發生口角進而肢體沖突導致小胡受傷,小胡隨后下樓逃奔,其余三人相繼跟出。小胡從一樓大門跑出直奔農莊小院鐵門,因鐵門已鎖未能打開,遂折返至隔壁樓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處。按照榮某、唐某、楊某的陳述是“小胡失蹤了,沒辦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尸體在該“農莊”的池塘浮起。
白云區法院審理認為,小胡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飲酒,對自身行為控制能力及周圍事物、環境的認知能力會減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責任,且小胡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溺亡,其自身的過錯是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榮某應對小胡的溺亡承擔一定的責任。榮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飲的邀請者、提供者,熟知周圍環境,與小胡發生爭執后未及時跟隨給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顧,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應對小胡的溺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再次,唐某、楊某應在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唐某、楊某與小胡一同前往該公司飲酒,具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況下,仍目睹小胡下樓,未盡到必要的照顧和護送義務,因此被告唐某、楊某在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范圍內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綜合各自過錯責任與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榮某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唐某、楊某應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小胡自行承擔60%的損失。判決3名被告共賠償50.9萬元,其中被告榮某賠償25.49萬元同伴溺水死亡要賠償判決 ;被告唐某、楊某分別賠償12.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