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分配 判決書 生效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法定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的上訴期之后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一般為15到25天。如果沒有任何人提起上訴,那么時間到了 一審 判決書就生效了。在一審判決書送達每個人之后,在上訴期間有人上訴那么就進入 二審程序 , 二審 判決書送達每個人之后立即生效。 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的判決書,生效之后如何大家都愿意按照判決書的方案分錢,可以去找判案的法官處理,如果有人不同意建議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 如果判決書只是關于 賠償金 額的判決書:對于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相關知識 1.分配主體為 死亡賠償金 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 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 遺產分配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 精神損害 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 喪葬費 用,并優先照顧被 撫養 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 債權人 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 債務 為由扣除部分或a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 遺囑 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以上就是針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判決書生效時間的介紹。一般來講,因 交通事故死亡 的死者的賠償金 繼承順序 一般為其配偶、父母、子女,而如果這些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在時,才會有其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他親屬、繼承人繼承。如果在分配時存在異議,建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會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河南商丘男子去世叔叔分百萬賠償被判給村委會,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判決?因為叔叔不能繼承侄子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的遺產。
河南商丘40歲男子趙某,在河北打工時不慎摔死。然而,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他沒有父親、母親、妻子和孩子,沒有人幫他辦喪事。于是他的叔叔趙某就在村里開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了一個他養大他的證明,和聘用他的單位達成了補償協議,拿到了115萬元,并為其辦理了喪事!這些東西最后還剩下110萬,他也沒想著把這110萬據為己有,就把錢分成三份,每份37.5萬左右,留給自己的兩個兒子和弟弟趙東的兒子。但趙東不同意,要求拿走45萬。村委會協調失敗后,一部分人去了鄉政府,村里的律師發現了問題。兩兄弟都無權從他們的侄子那里得到這筆賠償金。于是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要求這110萬元歸村委會管理。
法院認為115萬元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賠償,不屬于遺產,根據遺產法律規定不能分配。趙某確實幫他母親撫養他年幼的侄子,但他母親是主要的贍養人。趙與其侄兒之間不存在收養關系,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繼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4月28日,拓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某死亡賠償金115萬元由村委會管理。5月10日,有媒體記者聯系到村委會,村委會表示這筆錢會分給死者的叔叔。法院之所以會這么判決,是因為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是指死者生前或死后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對家屬的經濟補償。屬于死者家屬,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遺產。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父母、妻子、兒子、女兒死亡賠償金沒有明確受益人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的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同一繼承順序的,平均分配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自行協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判決書 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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