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很多人都關心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由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我為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你詳細介紹交通事故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的處理 方法
案情解讀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
付某系某公司員工。某日下班從公司出發騎著摩托車回家,途中與洪某駕駛的汽車相撞,造成付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洪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付某之妻童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洪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538,960元,最終法院判決洪某賠償37450元、 保險 公司賠償358759.47元給童某(已履行)。
之后童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定付某系工傷死亡。童某其后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487542.55元。該仲裁委因此作出裁決,某公司一次性向童某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463,520元。該公司以付某已經獲取了人身損害賠償為由,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公司員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待遇“雙賠”,在審判實踐中一直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互補論”,即發生交通事故后,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不應超過實際遭受的損害。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該《辦法》第28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該法規意義很明確,即:交通事故中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對人身傷害是不重復賠付的。
第二種觀點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雙賠論”,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因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第三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補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部分兼得。對于兩種賠償中相同或者類似的項目只能獲得一次賠償,如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勞動者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這些損失;對于沒有重復的項目可以分別向交通事故侵權方和用人單位要求賠償,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了殘疾賠償金,其仍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但如果用人單位先賠償了重復項目,用人單位有權就這些項目向交通事故侵權人追償。
律師觀點:
對于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的問題,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即采用部分兼得模式。首先,從法律效力而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是勞動部制訂的,屬于部門規章,而且只是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屬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層級明細高于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所以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不一致時,應試用效力層級較高的《工傷保險條例》;其次,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工傷保險的給付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侵權行為給付的依據是《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規。當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于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其次,不違反損失填平原則。現代賠償理論普遍承認損失填平原則,它強調調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損失。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第七條: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損害賠償標準和工傷保險賠償標準中都有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受害職工不能獲得這些項目的雙倍賠償,正是損失填平原則的體現。損失填平原則一般適用于容易計算且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價值的“財產性”損失,但殘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賠償項目偏重于對“人身性”損失的賠償,而且人的生命、健康的價值本就難以衡量,也難以鑒定。
因此,受害職工同時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中的“人身性”項目的賠償,也不違反損失填平原則。
最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維持法律對交通事故侵權人懲戒功能的需要。賦予用人單位追償權,是維持法律對交通事故侵權人懲戒功能的需要,也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之體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制定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分擔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和保障勞動者獲得充分保護。
勞動者因公受傷,用人單位負有賠償義務,但其作為間接侵權人,在受害人獲得交通事故侵權人完全賠償的基礎上,賦予用人單位向侵權人追償先支付的重復賠償項目,正是分擔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的體現。
而根據侵權理論,交通事故是由侵權第三人直接所致,交通事故侵權人承擔完全賠償責任是侵權第三人應盡的義務。同時,為維持法律制度對交通肇事者的懲戒功能的需要,不能因為受害人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就減輕其應負的責任,所以當用人單位先支付了重復項目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權方追償。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國家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第8條對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該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職工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職工早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
一、交通事故發生在職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兩個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1、合理的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性指職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的時間符合用人單位的上下班規定且在合理范圍內。
2、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則指員工往返于休息場所和單位之間的必經路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下列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都屬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
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即對方全責)三種情況。該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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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勞動者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既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的作用以及過錯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競合怎么賠償一、競合情形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案件中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存在著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的情形,由于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在賠償項目上不完全具有同質性,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護理費、傷殘補助金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一,導致賠償金額不相同,受害人如何選擇救濟途徑,直接決定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了其所獲賠償的多少。在適用法律時,是支持受害人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還是支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亦或是支持受害人進行雙重賠償,各地處理不一。二、處理模式1.在實踐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主要有兩種處理模式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一是兼得模式。由于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且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傷保險待遇,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故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仍有權享受工傷待遇。二是選擇補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后,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即受害人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2.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發生競合時應適用補充模式,并且受害人可優先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使受害人能盡快得到社會保障機制提供的救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賠償為補充,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首先,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時,應明確的就是兩者不可兼得,因為遭受侵權損失的只有一個,不能獲得兩個賠償,且《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其次,是適用何種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該類情形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同時,工傷賠償也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也未剝奪受害人在工傷保險賠償之外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再次,是哪個賠償在先的問題。工傷保險是解決工傷事故的最好方法,但因工傷保險對加害行為的懲戒和預防作用十分薄弱,存在不能充分填補受害勞動者損害的可能,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以矯正正義和道德責任為基礎,旨在對受害人全部損失進行彌補。故認為首先按照工傷保險責任糾紛處理,能及時解決糾紛,待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工傷保險賠償后,可在給付金額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代位求償。3.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發生競合時,在司法裁判中應遵循“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建議優先適用工傷保險賠償,再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來進行二次調整。這既能保護職工的權益,完全填補損失,又能節約工傷統籌保障基金有限的社會資源,還能夠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與預防功能,是較為可行的賠償模式。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怎么賠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交通事故和工亡競合 ,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2、【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