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如果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你家的池塘沒有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標志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
根據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又因為五歲男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亦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所以,你可能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因為這是你的私人池塘,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是你的責任。
父母沉迷打麻將,一歲半孩子掉入水池溺亡,父母卻索賠二十四萬,怎么回事?因為打麻將所在地旁邊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的水池沒有擺放安全警示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的標志,也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安全保障沒有做到位,最后導致孩子掉入水池當中身亡。
有一些父母因為疏忽導致孩子發生意外的事情并不是個例,云南丘北縣就發生了這樣的慘案,因為父母只顧著自己玩麻將沒有起到監護的作用而引起了孩了溺水身亡的事件,令人非常的心痛。
一、家長過于癡迷打麻將,最后導致孩子溺水身亡
云南丘北楊某經營了一所山莊,因為平時對外進行免費的燒烤,許多當地的村民都會在此游玩,案發當日村民段某帶著自己一歲半的孩子來到山莊玩,段某在山莊看其它人打麻將,孩子小強跟其它三位孩子在水池邊玩耍,距離段某打麻將的位置有六百米的距離。小強在水池邊玩耍的時候掉到水池里面,當中一個孩子看到連忙高聲喊人卻沒有人答應,直到叫來大人才將小強撈出,經過人工急救和120的救援,小強被確認溺水而亡。
二、小強父母起訴山莊老板楊某,老板楊某另有一番說辭
事發之后,小強的父母認為山莊老板有過失于是起訴楊某,并要求對方賠償二十四萬元。為楊某是山莊水池的擁有者,明知經常有人在水池邊釣魚都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也沒有安裝水蓋和防護網等保護物品,沒有對安全做好防護,才會讓自己的兒子不慎跌入水池中淹死,因此山莊老板要負全部的責任。老板楊某則認為小強只有一歲半,還是嬰幼兒的階段需要監護人保護在左右,而身為家長在孩子發生危險時一直在打麻將。同時楊某表示自己在水池邊建立了一米高的水泥墻,并且在大門和石柱上注明了兒童禁止入內后果自負的標志,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措施。
三、法院對于案件做出最合理審判,雙方都要負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父母應該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的義務,小強只是一歲半的孩子沒有分辨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需要家長在旁邊保護,可是小強的父母放任孩子跟三個同樣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起玩耍,共同實施危險行為。從孩子離開到溺水發生都沒有家長在身邊,小強父母沒有起到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義務最后導致死亡,因此父母負主要責任。而楊某的大門和魚塘設有警示牌,對于孩子來說還不具備識別字的能力,同時魚塘的大門打開導致孩子掉入水池而亡,對于后果承擔未盡到管理職責,審判楊某賠償小強家長將近五萬元的罰款。
總結
小強的父母失去孩子是一件非常悲慘的事情,造成這件慘案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父母的疏忽讓孩子失去寶貴的性命,讓人非常唏噓。小強的事件應該給所有父母敲響警鐘,孩子年幼還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懂得什么是對錯,也對分辨不出自己的行為是否安全,身為家長不但要起到撫養和教育的責任,也要起到保護孩子的責任。
水塘淹死人是否承擔責任幾十公分深的水塘溺亡兩歲兒童,塘主要付責任嗎?水塘要有安全設施,有明顯的告示牌,必要時有人經常巡視,如果都做到了,責任主要的就是孩子的監護人了,責任于情于理也要有點的。如果沒有這些措施,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分析
水塘淹死小孩不管水多深,塘多大,沒加防護措施都得付一定民事責任,具體需要看有沒有盡到應盡的提示義務和一定的安全措施。需要進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法律以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救濟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法律救濟制度。侵害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損害后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是指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所包含的具體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是指被侵權人死亡情形下,為火化、安葬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是一個動態的計算標準,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逐年提高,喪葬費也將水漲船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小魚塘淹死3歲小孩,魚塘所有人要賠錢嗎?可以向魚塘主人提出給予部分補償。依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由雙方分擔損失。
魚塘主人是魚塘的經營者和收益者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即使其對小孩的溺亡不存在過錯,受害人亦可以嘗試根據上述規定向其主張補償。
小孩子在工地水池溺亡,索賠依據是什么?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認定原則: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小孩魚塘溺亡案件一般賠償 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適用條文:
1)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3)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索賠: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