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13 無論什么類型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的事故都會讓其中的受害者受到各方面的損失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尤其是在傷者進入醫院治療而需要負擔住院費用的同時還可能因此而耽誤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了工作以及相應的薪酬,所以對于加害者就必須承擔起賠付誤工費的責任。那么, 工傷 住院 誤工費賠償標準 是什么? 工傷住院誤工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1、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 傷殘 的前一日。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必須是實際喪失的收入,包括 工資 、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業經營者作為受害者時所喪失的經營損失和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當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 賠償金 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后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只要是傷者為了治療而住院耽誤工作后的這部分工資損失都應該由責任方來承擔合理的賠償,但是傷者不能夠以此向責任方索要超出自己實際收入范圍的誤工費
工傷誤工費標準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由單位按受傷前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的月工資標準支付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最長期間不超過24個月。
另外工傷還涉及的賠償內容如下:
一、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報銷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
二、住院期間護理費:治療期間至評殘前由用人單位支付,評殘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費: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生活護理費;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是多少法律分析:勞動者工傷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廈門工傷誤工費賠償標準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