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促裁。
1、必須說明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合作關系,因為包工頭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的欠條說是欠“工程款”),這點很重要,如果是合作關系,則是經濟糾紛而不屬于勞動糾紛,經濟糾紛屬于法院的事;
2、必須強調,自跟包工頭后,農民工根據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員調配(這點是配合以上第1點);
3、對于證明,可以說明:一勞動關系事實存在及建立時間;二包工頭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申請勞動仲裁時必須注明是要包工頭支付工資,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勞動部門受理,還可以利用包工頭未及時支付工資申請以予賠償金。
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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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包工頭以各種理由不給發怎么辦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促裁。
1、必須說明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合作關系,因為包工頭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的欠條說是欠“工程款”),這點很重要,如果是合作關系,則是經濟糾紛而不屬于勞動糾紛,經濟糾紛屬于法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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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該怎么處理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促裁。
1、必須說明,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合作關系,因為包工頭的欠條說是欠“工程款”),這點很重要,如果是合作關系,則是經濟糾紛而不屬于勞動糾紛,經濟糾紛屬于法院的事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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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叫的農民工受傷了,由誰承擔責任法律分析:第一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適用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謂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
可見,個人雇傭他人的情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因此如果雇用人發生受傷事故,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賠償標準。
此種情況下,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員侵權責任規定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農民工應有權應誰直接主張賠償賠償責任
若雇傭農民的組織為用人單位,則屬于工傷的,農民工應直接向用人單位或組織主張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因此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理賠。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仍應按工傷賠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后,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受傷后,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由包工頭對農民工承擔雇主賠償責任。但有以下特殊情況: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若由于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且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雇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建筑、礦山領域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狀況,為強制建筑、礦山等領域規范用工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見此時發包方雖與農民工無直接關系,但需要對農民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即按照工傷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僅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
第三,發包方或分包方向農民工賠償后是否有權向包工頭追償
發包方或分包方向農民工賠償后,則依據發包方或分包方與包工頭的過錯比例進行分擔。
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后,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受傷后,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由包工頭對農民工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如果包工頭和農民工關系最新規定 你情況比較復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