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工程誤工費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按照 勞動合同 當中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 工資 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但工程停工而產生的誤工費是需要結合原因來賠付的,假如是發包方沒有及時的供應材料導致工程停工的,那期間產生的誤工費不止包含人工費,還有各種機械費,所以工程誤工費不能一概而論。 一、工程誤工費的標準是多少?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工程誤工費既窩工費,即建設工程窩工費,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進入施工現場后,不能按照總包合同約定或者分包合同約定或者開工通知書指令或者設計安排進行施工,使得施工進度慢于計劃進度或者合同約定進度而造成原來按照進度計劃所配備的施工人員或施工機械設備不能正常施工而產生的費用。 二、誤工費相關 法規 1、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 法醫鑒定 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4、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第50條第2項規定,誤工費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 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規定,參加 醫療事故處理 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規定,誤工費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其實工程誤工費的標準問題必須要結合著停工的原因和停工的周期,如果是在一個月之內,那用人單位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向職工進行賠償,可停工已經超過了一個月的情況下,勞動者仍然每天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賠償的誤工費就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進。或者有些工地上的工人其實就是上一天班有一天工資,那停工不上班也不會有誤工費。
誤工費賠償項目有哪些?誤工費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當事人在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一、誤工費包括兩部分
一是傷者本人治療創傷造成誤工發生的費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損害導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發生的誤工費用;
二是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參與處理事故誤工造成經濟減少的費用,包括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期間的費用。
簡而言之為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
誤工費賠償項目:工資、津貼、兼職收入(注: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二、誤工費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收入必須是實際喪失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業經營者作為受害者時所喪失的經營損失和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當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后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四、誤工費證據搜集
證明誤工費數額的證據方面,一個是收入狀況證據,一個是誤工時間的證據。
(一)收入狀況證據內容可以包括:
1、具體的收入水平數據;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的證明材料。
(二)誤工時間的證據內容包括:
1、正常情況下,根據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簽發醫囑,提出休息時間、需要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建議;
2、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
3、可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鑒定,憑鑒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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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怎么算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一、誤工費計算方式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受害人(被侵權人)有、無固定收入的不同情況,分為兩種計算方式: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被遭受侵權而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被侵權人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被侵權人“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侵權行為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受傷害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侵權行為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造成殘疾的,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
4、被侵權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被侵權人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5、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6、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二、關于誤工費計算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材料原因誤工的誤工費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