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公司制度有這樣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的規定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且制度制定是符合程序流程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的(制度有事先征詢集體意見、有制度發布通知、有員工培訓等等),如果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你確實是“曠工三天”,公司就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自動離職與公司辭退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你的區別是,自動離職公司不支付任何賠償金、補償金。如果是公司辭退你,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
如果公司讓你簽訂這樣一個保證書或者承諾書,你不簽的話,公司就不錄用你。如果你簽訂的話,這也不是違法的。因為這只是一個保證書或者承諾書,你如果不曠工三天,這樣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你如果確實是曠工三天,公司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也不違法。你如果覺得公司違法,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看仲裁怎么判決。
這個是還未發生的事情,現在考慮清楚,確定是否要簽,是否要入職該公司。
想離職,但是廠里不批,只讓曠工自離,扣九天工資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來源于:蕪湖律師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的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來源于:鹽城律師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于:長沙律師
我曠工了3天,公司讓我簽了曠離單,但是要我一個月之后來辦理離職,這樣合理嗎?很正常的事。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你自己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曠工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就屬于自動離職,單位讓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你一個月后辦理離職手續,是讓你把工作交接好,并自己尋找新的工作,這是很正常也很合理的事。
公司要我申請辭職我沒同意,然后算我曠工5天,自動離職,這合法嗎?不合法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相關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具體賠償,請參照一下內容:
1,沒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們,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4,你有權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5,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平時加班工資以及節假日加班工資;
6,用人單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流程曠工三天自動離職對于員工和用人單位來說處理的流程不同。
1、員工方面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如果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且公司無違法行為如脅迫變更合同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員工都應該按照公司規定的離職交接流程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若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基于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用人單位方面,在確認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的,則需進行以下流程。
1) 應通過各種渠道聯系員工上班,如準備通知信寄往員工的任何地址,保留簽收證據,最好使用掛號信。
2) 結清員工工資,并辦理好社保手續。
3)保留好員工所有的檔案及相關資料,如完備的考勤表。
擴展資料離職單位讓簽曠工自離 :
根據《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