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可參考如下:一、醫療費:其計算方法是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一般而言以發票為準,如果有復印件也可以提供,但證明力沒有原件大。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其計算方法是,其計算方法是,100元×受害人住院天數。三、營養費:其計算方法是,500-1000元(這里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病歷有注明“加強營養”才有賠償)。四、后續治療費:其計算方法是,二次手術的費用,需要提供二期手術的材料證據予以證明。五、住院護理費:其計算方法是,50-100元/天×住院天數(一般來說每個法院支持都不一樣)。長期護理費:其計算方法是,4196元×50%×12×(5年或者是10年,或者是20年,)因為各地法院判決不一。六、誤工費:其計算方法是,(本人工資)元/30天×(實際沒有去上班的時間,計算到你出鑒定結果的前一天)天。七、殘疾輔助器費:其計算方法是,假肢公司確定的裝配價格×20年。八、交通費:其計算方法是,500-2000元。九、殘疾賠償金。城鎮標準:其計算方法是,32598.7×20×100%=651974元農村標準:其計算方法是,11669.3×20×100%=233386元十、鑒定費:其計算方法是,一般來說依發票為準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其計算方法是,如果父親的年齡大于60周歲,母親的年齡大于超過55周歲,小孩的年齡小于或者等于不滿18周歲,則有撫養費賠償。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計算方法是,根據傷殘級別和事故責任來認定,一個級別6000-8000左右。十三、交強險理賠規則:其計算方法是,根據現國家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是為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了減輕各方的損失,起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是無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如果賠付的范圍超過交強險限額,則應根據相應的規則對其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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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標準法律分析:(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他后續治療費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用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4、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標準是什么?一、 交通事故 民事賠償責任標準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規定有下列幾層含義: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 嚴格責任原則 ,即無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一種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的確立,符合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堅持實事求是和以人為本的結果。實行這一原則特別強調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了機動車駕駛員的謹慎駕駛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 第二,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減輕。這個法定條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缺一不可,僅具備一個方面時仍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的兩個方面,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負”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也意味著,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也要承擔部分損害后果,但只要損害后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在特定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完全免除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于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完全免責,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該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交通事故民事 訴訟 要怎么辦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 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 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 財產損害賠償 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 的項目主要有: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出現交通事故了首先會存在一個賠償問題,首先交警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和等級,那么接下來相關的工作人員會根據責任認定書確認下一步的賠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標準在《道路交通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事故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判斷。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哪些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的營養費。2、致殘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3、死亡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車禍民事賠償標準 ,除了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類費用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注意被撫養人的年齡與勞動能力。4、精神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即適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損害致殘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