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沒有影響。年后次年自己合起來再匯算申報一次。原公司自離職之日的次給你月申報個稅后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沒給辦注銷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所以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他們重復申報的這一塊,可以要求原公司承擔責任的,可先行向稅務說明原因,通不過的話,原公司多申報的薪水,可以要求原公司補交。
法律分析
個稅以實際發放工資的月份作為稅款所屬期,在發放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在員工解除雇傭關系之日的次月申報個人所得稅后,辦理離職人員個稅收入支付信息注銷。擴展資料: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一)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如果是社保的話,涉及不當得利。如果是個人所得稅,公司涉及做假賬,對你無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他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已經離職了為什么億企薪稅保還在發工資條發工資滯后或者單位虛報工資支出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了。對著這種情況一是單位發工資有滯后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比如4月份發3月份甚至以前月份工資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離職時工資還沒有發完,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個稅申報時會有工資收入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二是原用人單位虛報工資支出,虛增成本費用,這種情況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訴。
離職后公司有義務保存我的工資記錄嗎單位在員工離職之后需要保存員工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的人事檔案等資料兩年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以備查詢。
離職員工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的工資記錄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在外部審核時一般會要求提供一年內的工資記錄。所以單位也會保存員工工資記錄一年的時間。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薪資能查到嗎能查到。
HR只要給離職員工發放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了工資條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離職員工就可以去查看。根據HR選擇的發放方式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員工可以通過不同的渠道進行查看。離職員工只要仍然關注【2號人事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就可以接收到HR發放工資條的微信通知,點擊通知卡片,即可查看工資信息。離職員工若因取消關注公眾號導致未收到通知,也可以查看歷史工資。HR也可以通過短信或郵件給離職員工發放工資條,員工打開短信/郵件中的工資條鏈接即可進行查看。
離職后工資可以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不能按月支付,可以折算成小時或者日支付。
離職了可是原公司還給我銀行卡發工資,該怎么辦?那離職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了如果公司還給你銀行卡上發工資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自己首先可以先看一下花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的是哪一個月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的工資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因為有些工資往往是這個月的工資,下個月發,所以即使你離職了,拿的工資還是上個月的,也就是說要到下個月才能拿到離職當月的工資。
另外企業如果有一些季度獎或者半年度獎之類的延后結算的獎金,也有可能在你離職后發放,當然如果是公司的人事搞錯了,嗯,沒有把你的離職信息給輸入,而正常發的工資的話,也可以及時通知公司,畢竟做人做事還是要以誠信為本
離職后工資卡每個月還收到工資,怎么辦?如果拿了被發現怎么辦?這就是很簡單地錯發了工資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這種事情并不少見,在全國普遍存在,極端一點的像體制內人都死了還有發十幾年工資的。
那么遇到這樣的事,沒有及時告知或者返還被發現了有什么后果呢?
從法理上講,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不存在非法占有,這只是不當得利。非法占有是有主觀的惡意,而不當得利沒有主觀因素,完全是因為對方的失誤而受益。
需要說明的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沒有主動提醒受害人的義務,但是當受害人發現失誤后,有返還的義務。
那么應該返還多少呢?不當得利及因此產生的孽息都應當返還,比如放銀行和支付寶產生的利息,證據鏈很完整,是需要返回的。
但是如果受益人拿去做生意或者炒股賺錢了,這個收入司法實踐中通常無需返還,因為這個收益是受益人承擔相應風險之后產生的,受益人賠了本還是要返還本金,相應的風險收益也歸受益人所有。
此外需要重點指出的是,除不當得利本金及孽息外,受害人無權提出其它任何連帶損失追償要求。
舉個例子,信用卡還款還錯帳號了,幾個月后才發現,罰息一大堆,不當得利人有義務返還受害人的本金,但是因此產生的罰息和滯納金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擔。
網友二:
當年離職后還有工資發放記錄 我剛好7月15日正式離職,公司是每個月最后一天發工資到銀行卡,財務說過工資獎金,包括未休的年假都將折算工資一并發放。
7月底財務給我打電話說工資已到賬,我大概看了金額,基本該發的發完了。
到了8月底時候,財務又給我電話說8月工資到賬,我也不知道為什么,既然發到卡上,我就收了。
到了9月底的時候我只是好奇的看了一下工資卡,又有一個月工資到賬,我不知道原因,也沒問財務。
這以后就沒有了,按理,我們是一家非常正規的美國上市公司,平時制度非常嚴謹科學,不會犯錯的,后來財務一直沒有聯系過我,這事就慢慢過去了。
8月初的時候,我已經在另外公司上班,也是月底發工資,那兩個月領雙份工資,多了將近四萬塊錢,感覺太爽了!
現在已經過去快半年了,從來沒有找過我,我覺得應該不會再找我了,說不定公司是額外獎勵我的呢,哈哈!
就算啥時候發現了再找我,大不了我把這幾萬塊錢還回去就是了。
網友三:
這樣的好事,我們糾結在于,是退還公司還是不退,假如不退被公司發現會怎么樣?
首先要明確一點,這是不正當得利,這個不正當得利有沒有負法律責任,負多重的責任,我個人認為,責任不大,最多就是判你退還所得不當工資。但是,如果你是公職人員,也許會有財產來源不明罪。
明確了責任大小后,我們來講講一般人可能的選擇:退還是不退?
情況1.如果你不缺錢,就退回去,免得日后被發現惹麻煩,這些麻煩下面會提到。
情況2.如果你是缺錢,一般的平民,正常情況下,先不急著退還,反正不偷不搶不是你的錯,不拿白不拿。
拿的時候可用小部分,就算那時后被發現被要求退還也有歸還的本錢。也可以用完,大不了被發現說等有錢再歸還。如果不被發現,那就等于賺了一筆收入,還是不錯的。
再來說說如果被發現,可能有什么麻煩:
麻煩1.不可能被判刑坐牢,最多被判返還,如果不返還,就被法院強制執行。吃空餉那么多,沒聽說過被要求返還的,也沒聽說過被強制執行的。
麻煩2.公司人員常來催你,把你搞得煩不勝煩。
麻煩3.你可能會讓那個出錯發你工資的職員自掏腰包彌補公司損失或被辭退,你傷害了這名以前的同事,良心可能受到譴責。
退與不退都有理由,現實中也都存在,別說我勢力,我只是告訴你生活的真相。
網友四:
那如果碰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是默默的繼續收享受這筆意外之財,還是去問問前單位,為什么還一直在發工資?
我建議是后者,還是去問問前單位,為什么還一直發工資,看是自己應得的還是他們失誤操作的,如果應得的,那就理直氣壯的拿著自己該拿的錢,如果對方失誤操作的,對方要求償還的話還是盡量償還吧。
畢竟,雖然是他們的失誤,但是他們意識到失誤后肯定是要想方設法的彌補,如果你不想交出這筆錢,那么為了讓你交回這筆錢,他們肯定會采取各種方法來應對你,包括上門,到新單位討要,找你親戚朋友,通過網絡等各種方式。
4個月工資事小,最后影響到了你的日常生活,甚至現在的工作都保不住的話那就事大了,這樣對自己來說也是不利的。
所以,不要貪這點小便宜,雖然看著幾個月工資也確實很誘人,但為了這筆錢影響自己的生活那就太不值得了,畢竟還需要在職場上繼續下去的。
總結來說,這件事還是先搞清楚來源,然后再考慮怎么去應對,如果不是自己的錢就不要拿了吧。
網友五:
你說的這個情況,出現最多的是保安公司和派出所協警,雖然單位和你簽了合同,但是合同里面詳細重要的沒有填寫,只是填了日期之類的,然后讓你簽字,簽完了么就被收回去了。
重要的內容他們就自己填,并且只有一份原件還是被單位收走了,復印件都不會給你,應聘的時候保安公司和派出所協警隊長會叫你辦理一張銀行卡,電話號碼還不能留自己的,只能留統一的一個,密碼還是全部都統一一樣的,然后卡會被收上去。
每個月的工資就由他們取出來發,(發多少這個就得看人家心情了),反正大家都懂的。
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要讓他們返還工資卡,如果還不出來,應當讓他們在多少個工作日內退還工資卡,如若不退還造成損失單位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有做保安這方面的朋友么,要是你們辭職了就帶走自己的卡,你們的辭職信是到不了財政部門的,到時候你們走了,財政不知道情況就會往里面打工資,然后你們的錢就變成某些人的了。
如果你帶走了,財政還繼續給你發錢錢就是你的了,哈哈!
網友六:
其實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你原單位有最大的過錯。
首先,其根源就在于,當你辦理離職以后,人事部門沒有及時把情況反饋給勞資部門,造成勞資部門不知情,也沒有及時到銀行注銷你的工資卡,仍按以前在職時的工資逐月做表發放給你。
而令人不解的是你在職時上班難道沒有考勤嗎?若連考勤都沒有的單位,其管理水平也真讓大家無語了。
其次,就是你的過失。恕我直言,按你所說,你離職后,己經連續幾個月領取了不該領取的工資。
這本不該是你的勞動所得,發現了你就應及時聯系原工作單位,把情況講明后并退回此款項。
俗話講: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法律而言:稱之為不當得利。
我想這件事紙里終究包不住火,隨著時間推移,不知道那一天原單位找到你來索要此款項,(你有銀行卡,到銀行一查便得知。同時財務也有工資發放記錄的。這樣互相可以認證。)
問到你后,你能講你不知道此事嗎?那樣顯得多被動,多尷尬啊!
但你能把此事敢于公諸于眾,從這點而言,感覺你良心未泯,反而會讓大家覺得你是個很有人品的人,給別人留下更好的印象。
古人云:人過留名,雁過留聲!你先主動打個電話告知原單位,隨后在把錢如數退回。
君子坦蕩蕩,不受來之不明之財!祝福你事業有成,前程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