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湖北武漢新洲一男子因盜伐65棵意楊,被判刑兩年、緩刑兩年,同時,法院還另判其在原地補種130棵苗木并保證存活。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作出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的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我市首例“毀綠補種”刑事判決于8月14日生效。
近年來,一些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針對非法狩獵、非法捕撈、盜伐林木、盜采砂石、水資源污染等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的犯罪行為,創新司法理念,建立生態修復司法保護機制,不拘泥于刑法條文的規定,在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罰金的刑罰之外,還根據被告人損毀綠地林木以及非法捕獵、盜采等的數量,結合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程度等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判令被告人做出經濟補償,且在一定期限內以“毀綠補種”等形式,加倍栽種“悔過林”,并盡到養護責任,確保林木成活率等,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這種以判令侵權人消除妨害、恢復原狀等生態墾復、修復形式,來代替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的做法,充分展現了運用司法手段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在最大程度上恢復、保護好綠水青山的同時,足以給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訓,讓其充分認識到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進而誠心悔罪糾錯。同時也對世人起到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讓案件判決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刑罰的功能和目的,不僅在于嚴厲的懲罰,更在于有效的教育和預防,對犯罪行為人以及整個社會都起到行為預測和規則引領的作用,讓犯罪行為人真正從內心敬畏法律、信仰法治,進而構建文明、法治的社會秩序。如果就案辦案,簡單地一判了之、一罰了之,犯罪行為人除了“認栽”之外,可能并不會真正地認罪悔過,那么刑罰應有的教育預防作用就無法有效發揮,同時被毀壞的綠水青山,如果就此廢棄、不加修復,可能就會雜草叢生、荒山禿嶺,滿目瘡痍,留下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后遺癥”,那么刑罰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會價值都將大打折扣。
司法在定分止爭,化解個案矛盾糾紛的同時,其最大價值就在于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打造誠信、文明、法治的社會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穩定社會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水青山是美麗中國畫卷的重要內容,建設、呵護好綠水青山,有損害就必有修復,是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健康良性發展的應有之義,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推進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法院作出的“毀綠補種”刑事判決,用法治手段促進生態保護修復,讓破壞生態環境的罪犯,不僅面臨嚴厲的刑事懲罰,還必須承擔起修復、彌補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這一判決可以說實現了執法辦案與生態修復的綜合效果,彰顯了生態修復性司法保護的理念,打造了生態保護的司法樣本,發揮了司法為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穩定社會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的應有價值。這樣的司法,也是生態的,環保的,可親的,接上了人與自然和諧一體的地氣,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意識。此判決受到社會和群眾廣泛點贊也是情理中事。
來源:法制日報
退耕還林與保護耕地是否沖突呢?怎樣才能有效保護耕地?退耕地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就是指撤出耕地發展趨勢林果業產生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的土地。一直以來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大家國家為了更好地發展趨勢農業生產,盲目跟風倡導開墾種田,發生盜伐林木開荒和斜坡地、沙漠化地耕種,進而使生態環境保護遭受受到破壞,導致明顯的土壤侵蝕和沙塵傷害,而土壤侵蝕又立即造成洪澇災害、旱災、風沙等洪澇災害高發,使廣大群眾的生產制造、生活安全遭受嚴重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出自于生態環境保護考慮到,頒布了退耕現行政策,將易導致土壤侵蝕的坡耕地和容易導致土地沙漠化的耕地,逐漸撤出耕種,還林或是還草,修復三北防護林植物群落。
國家基本農田維護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必須退耕、還牧、還湖的耕地,不理應劃歸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從這一點看,退耕地不太可能劃為基本農田。通常被劃歸基本農田的,主要是下列幾類狀況,一是縣級以上明確的糧、棉、油生產地內的耕地,明確為生產地的,一般有著生產制造優點;二是有優良的水利工程與環境保護設備的耕地,已經執行更新改造方案及其可以改建的中、低產田,換句話說水利工程標準優良,環境保護標準不錯,可以更新改造為穩產高產田的土地,而退耕地顯而易見達不了這一標準;三是蔬菜水果生產地,蔬菜水果生產制造需用的土壤層比農業生產規定更高一些,通常是含腐殖較多的土地,撤出地剛好更有甚者;四是農業科研、課堂教學實驗田,這種土地規定標準相對性較高,也是退耕地所達不了的。
退耕地指的究竟是什么地呢?包括基本農田嗎?我在這講一下退耕地實際上指的是土壤侵蝕比較嚴重和生產量低而不穩的坡耕地和沙漠化耕地。因為耕種不方便、土壤侵蝕比較嚴重、糧食生產低而不穩、沙塵傷害比較嚴重等緣故,不適合做為耕地,只需必備條件、農戶自行,應將耕地撤出耕種,該類土地可做為宜林荒地荒山植樹造林。并不是基本農田。大部分屬于交通不方便,地理環境極端地域盲目跟風的擴張耕地總面積不留意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維護,盜伐林木毀草開荒,開展斜坡地,沙漠化地耕種,導致了明顯的土壤侵蝕和沙塵傷害,洪澇災害、旱災、風沙等洪澇災害不斷產生,嚴重影響廣大群眾的生產制造、日常生活。
退耕地是主要是土壤侵蝕比較嚴重和耕地荒漠化比較嚴重地域。例如山西省,陜西省和青海地區,山西和陜西水土地外流比較嚴重,保護生態環境觀念欠缺和銜接開荒,青海地區主要是家畜的總產量超出了草坪的承載能力進而引起了草坪沙漠化比較嚴重。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的庫布齊沙漠,通過整治越來越綠綠匆匆忙忙了。永久性基本農田是劃分的,劃定的企業是城鎮和縣市級市人民政府生態資源主管機構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因此,您想要知道這地是否永久性基本農田,向以上三個單位申請信息公布查看就可以。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第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森林資源保護教育。
第十三條 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十四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職責。
第十五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八條 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九條 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管護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盜伐林木生態修復 ;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營造的林木,依法由營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