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地址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呼和浩特市新華大街6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6號樓403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法定辦結時限:90(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90(工作日)
擴展資料:
內蒙古辦理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的材料:
1、材料類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材料類型:原件、電子版
來源渠道: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工傷保險處
材料份數:原件2份、電子版1份
2、材料類型:工傷認定決定書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電子版
來源渠道: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材料份數:原件1份、復印件0份、電子版1份
3、材料類型: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結論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電子版
來源渠道:各盟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
材料份數:原件1份、復印件0份、電子版1份
4、材料類型:有效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材料類型:原件、電子版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備
材料份數:原件1份、電子版1份
5、材料類型:申報方收到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結論的時間證明
材料類型:原件、復印件、電子版
來源渠道:各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材料份數:原件1份、復印件0份、電子版1份
參考資料來源:內蒙古互聯網+政務服務-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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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是需要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如果是進行司法鑒定,那么可向司法機關進行委托,一下為司法鑒定資質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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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
包鋼醫院司法鑒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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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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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提交下列材料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包頭醫學院傷殘鑒定所電話 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鑒定等級
1、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擴展資料:
附則
6.1 遇有本標準致殘程度分級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殘情形,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
6.2 同一部位和性質的殘疾,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款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款兩次以上進行鑒定。
6.3 本標準中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6.4 本標準中牙齒折斷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齒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組織器官的損傷應根據實際后遺功能障礙程度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鑒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體(如顱骨修補材料、種植牙、人工支架等)損壞引起的功能障礙可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鑒定。
6.7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和脛神經等)。
6.8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6.9 精神分裂癥或者心境障礙等內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傷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為致殘程度等級鑒定的依據,但應對外界致傷因素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說明。
6.10 本標準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者。
6.11 本標準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殘程度需測量長度或者面積的數值時,0~6周歲者按標準規定值50%計,7~14周歲者按80%計。
6.12 本標準中凡涉及數量、部位規定時,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數(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