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 車輛折舊費法院是否支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一般在符合一定條件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提出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的車輛折舊費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車輛的折舊費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的受損程度以及車輛本身的貶值率等因素有關,車輛被撞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就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損程度和車輛本身的貶值率決定。
所以,如果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可以向法院認可的權威部門申請技術鑒定,計算出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舊損失,再向事故發生地或責任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責任方賠償折舊費,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會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車輛貶損費的賠償是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不過,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法院也是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但是會經過慎重考量,嚴格把握。由于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對于車輛的貶損費標準的參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覺得以下的客觀條件不足以他們劇本完全支持車輛貶值損失。
1、雖然理論上優不少觀點是認為車輛的貶值具有損失賠償性,但是還是存在著很多的爭議,像維修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會存在溢價的情況等;
2、車輛的貶值賠償會加重到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了交通參與人的負擔,對于社會的發展存在不利;
3、賠償車輛的貶值費需要先經過鑒定機構的鑒定,確定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但是,目前我國的鑒定市場并不是很規范,鑒定機構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對鑒定結果做手腳,這樣就會導致案件實質上出現不公;
4、基本上每輛車都會存在貶值損失的情況,如果法院規定了貶值損失,那么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品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貶值的解釋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了統一規定,以規范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重大戰略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財產損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十五條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在解釋的條款上,未明確規定車輛貶值損失為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征求稿)(第五稿20100520)第六條【財產損失的范圍】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經營性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待銷售車輛或明確適用于交易目的的車輛的貶值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其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前款所稱的“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前款所稱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鑒定結論以及該車輛的使用年限、受損程度等其他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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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嗎一般不會支持車輛貶值損失,但是新車可以。
依據最高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的建議”的答復》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
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多方面都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有規矩才成方圓,很多時候在遇到難以處理的問題采用法律途徑就是最佳選擇,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1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能賠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明確,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財產損害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實行完全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其次,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糾紛中,被損壞的車輛往往會得到修理,一般認為車輛得到修理就已經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了補償,不需要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事實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別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雖然得到修理,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性能,車輛安全性也相應降低。在交易市場上,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因此車輛貶值損失是事實上存在的。
再次,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實際情況中,由于車輛貶值損失是“無形的損失”,往往被人忽視,甚至認為是間接損失。事實上,車輛貶值損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為,而導致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損害,是直接的財產損失。不能因為該項損失是無形的,就認定為間接損失。
最后,車輛貶值損失多少的認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車輛都存在貶值損失,如車輛剮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損壞,這些可以通過修理或更換,實現對受害人權益的完全賠償。只有在車輛損壞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認定損壞車輛存在貶值損失。而且車輛貶值損失的多少,是專業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車輛的新舊程度、損壞情況等做出結論,以評估結論來確定貶值損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車輛貶值的問題,可以按照相關情況來申請賠償,只要符合規定一般能夠順利拿到貶值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2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不也能獲得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局限于事故后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范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后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補、回復,因此事故后,車輛所受損失的范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范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后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于交通運輸而并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后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交通事故當中車輛貶值的損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問題,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不過,更多人偏向于能夠賠償。具體的分析,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律圖網站的在線律師。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
交通事故發生后,能否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
問:我開了三年多的奧迪車輛被一輛五菱面包車追尾,對方全責,現在花費了維修費用30000元,4S店說車輛貶值15000元。請問,我車輛的貶值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答:現在由于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繁榮,車輛的交易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常有人咨詢,我的車輛發生事故后,車輛貶值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該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尤其是一些豪車車主,因貶值較嚴重,有較強的動機要求責任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關于這個問題,長期以來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經過激烈討論,最終確定了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以不賠償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的司法原則。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的規定
該解釋第12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向侵權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
2、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車輛的費用;
3、依法從事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的經營性活動的的車輛,在停運期間所產生的合理的停運損失;
4、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以上規定,并未包括車輛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貶值損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該問題的專門答復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車輛貶值賠償問題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在該答復中,最高人民法院闡明了關于這個問題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三、可以獲得賠償的幾種情形
根據以上答復,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晰了,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人民法院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那么哪些情況屬于“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呢?我們舉例說明。
1、車輛為新車,因事故影響車輛安全性能,貶值較大。
車輛為新車,一般以車輛購買后一年以內,超過一年的,一般不再認定為新車。
車輛在事故中造成車輛安全性能較低,貶值較大,需要以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作為參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號案中(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認為陳某伶的車輛購買半年左右,事發時行駛里程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導致后圍板等重要部位受損,且部分受損部位無法恢復原狀,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貶值損失35000元。
2、車輛應被認定為買賣或者運輸的貨物,發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車輛停放在汽車經銷商專門用于停放待售車輛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在被運輸途中,被其他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這個時候,因為車輛專門用于買賣,或者在被運輸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車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駛,本質上該車輛是一種待交易的貨物,如果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從外地購買了一輛170多萬元的雷克薩斯SUV。次月,該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運輸,物流公司為該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車輛由物流公司駕駛員駕駛貨車從天津運至福州。不料,在山東省境內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損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地將車輛運至指定地點。此時的車輛是貨物,而不是行駛于道路上的車輛,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不應排除在損害賠償范圍之外,判決物流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103140元。
當然,雖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也明確,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對“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的司法原則進行調整,但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司法原則進行調整的跡象。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我們現在生活中隨著開車的人越來越多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因此常常也會遇到車輛被撞問題,而如果是新車發生事故,車主也是非常心疼的,以下分析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1
關于車輛貶值費賠償的起訴打官司成功率在4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審理的相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毀的,由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方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訴訟。不過前提是,車輛是新車,并且車輛被損壞得非常嚴重,那么法院才會依據車輛損壞承擔、使用年限及目前市場價值等多個角度來判定要不要賠償。
在新民法典中規定,如果車輛貶值損失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那么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
1、車輛的損害達到商品車輛貶值損失最高院批復 了一定的程度:如果事故造成車輛在全面修復也不能完全修復到受損之前的狀態時,就可以向對方索要車輛貶值費的賠償。一般可以以車輛的受損部件、整車的安全性、車輛的可操控性是否受損作為判斷依據,如果這些受損了,則可以認為車輛損害達到了一定的程度。
2、存在未來交易的事實:車輛貶值則意味著車輛在未來交易時,其價格會降低,不過前提條件是車輛的交易是客觀存在的。如果要想起訴貶值損失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上述所說的損害達到一定的條件,還需要證明車輛損害的事實具有確定性。
車主必須證明車輛正在交易市場待售或者經交易協商后車輛正在運輸途中;車主正在計劃銷售車輛,且已與其他人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若無法就此證明,車輛貶值損失一般也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2
車輛貶損費應該由誰來承擔
車輛貶值損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賠。目前,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或者車損險條款都約定“車輛貶值損失屬于免責范圍”。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向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貶值損失。
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賠償車輛貶值費的很少。保險公司也沒有“車輛貶值費”這個理賠項目。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中,也沒有“車輛貶值費”這一賠償項目。
但是,“車輛貶值費”還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的《民法典》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恢復原狀”的一條,因此,這一條也是法官判決此類案件中所引用的法律條文。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保險公司在提供格式條款時,未盡提示說明義務,則關于“貶值損失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賠付車輛貶值損失。
民法典對于車輛貶值費的規定3
一、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后,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二、事故車輛貶值能獲賠嗎
1、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0條第3項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也都屬于賠償范圍。因此,肇事者應對您的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2、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確定
關于貶值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貶值損失數額與購車時間、車價、修理部位、修理費用有關。車越新、車價越高、修理費越大、大件更換越多車輛貶值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