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旨在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一旦形成了勞動關系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法律規定用工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如下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法第47條規定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并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
3、審查勞動者與其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細則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賠償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的規則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過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法第47條,適用于什么樣的情況???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略) (二)(略)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國家勞動部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你的問題看,一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改制,且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二是單位違約(勞動合同未到期,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適用于以上法律法規。 應當注意的是: 1. 經濟補償的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未到期,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單位違約,應當補償。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勞動者違約,則不予補償。 2. 經濟補償的依據是以上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款,經濟補償的標準則有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了如下變化: 1. 工齡的計算不只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還包括在其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他公有制(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作年限。 2. 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再是“1個月工資”的標準。 3. 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所在地某一年(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同)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或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再是勞動者的月工資或所在單位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2條內容《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2條內容如下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法第47條規定全部內容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2條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主要介紹《勞動合同法》文本中出現的“經濟補償金”作的專門解釋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46條的情況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主要介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