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財產權益糾紛,如老年人財產權保護、老年人委托理財,也有涉及人身權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的保護,如對老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的贍養等問題。
其中第二個案例,“王某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涉及“老年人理財、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引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了記者注意。案例顯示,62歲的王某曾在北京的龍潭支行申購100萬元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與70萬元某基金產品,相關申購合同中標明理財產品為銀行代銷。
其中,基金產品的風險級別高于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該行測評王某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型,HT為低風險,HA為高風險,HA風險級別高于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在申購時,王某同步簽署了電子風險揭示書。
不過,王某最終在贖回其購買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時,僅贖回77萬多元,加上之前近5萬元的分紅,王某購買一家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實際虧損了18%。遂將銀行告上法庭。在一審判決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卻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并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愿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并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并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最高院認為,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后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首案效應突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并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本案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我家墳墓遭人毀壞該如何賠償,賠償金額多少為宜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被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的行為給原告帶來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失,應依法賠償。故判決由被告向原告用書面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重新安埋墳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墳墓就是屬于一家的私有財產的,對于這個私有財產也是屬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他人損壞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他人的財產就是需要進行相應的損壞賠償的。墳墓損害賠償糾紛案分別作了如下處理:(一)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墳壓著其祖墳為由,將原告家的祖墳挖開并將棺木遷至附近的行為有悖于社會公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被告的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應賠償原告修理祖墳所需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二)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則。應承擔相應的后果,故應將原告家祖墳恢復原狀,但認為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高法發布十件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唐某三人訴俞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關鍵詞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居住權保護、老有所居)
二、王某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關鍵詞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老年人理財、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
三、高某訴劉某、龍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關鍵詞:以房養老、打擊“套路貸”)
四、陳某某贍養費糾紛案
(關鍵詞:“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
五、劉某芽贍養糾紛案
(關鍵詞:子女贍養義務、檢察院支持起訴)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與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機構的合理注意義務)
七、賈某訴李某某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分配遺產中照顧老年人利益、優良家風家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八、于某某訴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旅游、團體性維權)
九、周某訴龔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強行啃老”、保護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
十、柳州市社會福利院申請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案
(關鍵詞: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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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宣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駁回被告安迪和李健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根據判決,當當公司向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鄒、安迪、李健吾,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7021萬元,并要求、鄒、安迪、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該事件,民事裁決稱,當當公司聲稱李國慶已于2019年2月20日離開當當公司。
2020年7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李國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查明李國慶于2020年7月7日7時許聚眾擾亂北京市朝陽區當當公司秩序,強行開鎖,限制人身自由,決定給予李國慶行政拘留10天。
由于5名被告非法侵入當當網辦公場所,損壞財產,強行帶走當當網等多家公司的公章和u盾,給當當網造成經濟損失,當當網告知法院,應賠償當當網經濟損失107021元(暫定),由、鄒、安迪、承擔連帶責任。
該裁決表明,被告安迪和李健在本案提交訴狀期間反對管轄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駁回起訴。
1999年,李國慶和妻子魚雨共同創立了當當網。隨后,當當網獲得多輪融資,逐漸成長為一個綜合電商平臺。2019年2月20日,李國慶宣布離開當當網,董事長魚雨也擔任公司CEO。
對于此次案件很大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企業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對于如何完善管理制度仍需要進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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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開庭需要準備什么?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購物合同、發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或第三人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