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法律分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2.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3.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4.為本人工資乘以21個月;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8個月;6.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6個月;7.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3個月;8.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1個月;9.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9個月;10.十級傷殘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為本人工資乘以7個月。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在受到工傷時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的傷殘待遇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數額為規定月份數的本人工資,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二三四殘疾補貼標準一二三四殘疾補貼標準如下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停發傷殘津貼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家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工傷賠償金按下列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2、伙食補助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到十級傷殘分別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25個月的本人工資;23個月的本人工資;21個月的本人工資;18個月的本人工資;16個月的本人工資;13個月的本人工資;11個月的本人工資;9個月的本人工資;7個月的本人工資。
5、傷殘津貼。分別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9、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國家殘疾人補貼標準國家殘疾人補貼政策標準如下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
1、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
2、殘疾等級為三級、四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四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聽力、言語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2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傷殘津貼和傷殘補助金的發放標準傷殘補助金 發放標準可以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 》中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 保留勞動關系 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退出工作崗位國家傷殘補助金標準 ,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 辦理退休手續 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