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為適應司法鑒定工作體制改革的需要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根據黨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及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精神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于2008年1月31日經市民政局批準成立。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司法局,協會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自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我約束、自律發展、教育培訓、對外發展的作用,其主要職能包括:宣傳司法鑒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搞好為會員服務的工作,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研究司法鑒定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制定司法鑒定人各類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行業間各種交流活動;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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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的管理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從事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環境損害鑒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他類司法鑒定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是指經本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登記,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第三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從事司法鑒定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健全科學合理、統一規范、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支持司法鑒定事業健康發展,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司法鑒定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對司法鑒定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司法鑒定管理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確定。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民政、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司法鑒定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辦案機關(以下統稱辦案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鑒定工作銜接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中的重大問題,完善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制度,推動部門間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規范和保障司法鑒定活動。第六條 加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依照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組織業務培訓和交流,制定行業規范,建立健全行業投訴處理和糾紛調解機制,監督、指導會員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開展鑒定質量評查、信用評估和行業懲戒,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第七條 本市支持、推動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化、規?;?、專業化發展,鼓勵司法鑒定機構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和技術研發,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機構等建設高質量、高水平、具有專業特色的司法鑒定機構。
本市鼓勵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開展、參與各類公益活動。第八條 本市推動京津冀司法鑒定工作協同發展,逐步健全司法鑒定行業在標準規范、準入培訓、學術研究和數據共享等方面與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機制。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第九條 本市對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實行登記管理;未經登記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協會商會等根據國家規定的司法鑒定登記事項和條件,制定本市相關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家評審制度,必要時可以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評審。對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專業人員、執業場所、檢測實驗室、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審;對申請司法鑒定人登記的,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專業技能和執業能力測試。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并定期更新、向社會公告。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準予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通過擬執業機構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準予登記,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