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經過30天不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的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被害人還可以訴訟至法院要求賠償。具體賠償數額還是要以實際花費為準,因就醫治療支出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輕微傷雙方不調解的,公安機關會對當事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法中在認定故意傷害罪時,對于傷害的認定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了對侵權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經傷情鑒定只能是輕微傷的那就說明實施傷害的一方并不能構成刑事犯罪,也就不能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提起公訴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和解之后,原告還能不能收到賠償呢?可以。因為案件和解相當于雙方之間達成了某種協議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也就是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或者原告原諒了被告等。因此如果原告造成的非常大的損失,被告又同意賠償一定的金額,那么原告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現在的經濟糾很多都可能變成刑事案件,因為當自己調解的時候難免會出現情緒過于激動的現象,因此,如果一旦出現糾紛不要自己前去調解,而是找到警方,讓警察幫助調解。也可以找到當地的法院,尋求法院的幫忙。一般能夠走到起訴這一步的,都是私下調解沒有調節好,或者是對方做了什么自己難以忍受的事情,必須要求法官給個公道。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一種感受,在十年前,我們一起法院都是一種感覺離我們的生活很遙遠,甚至感覺這輩子都不可能接觸的一個地方。但是現在,我們再提起法院的時候會發現,法院已經融入了我們的生活,我們只要在生活上與其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他人發生了糾紛,就可以依靠法院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那么,無論是十年前還是現在,法院都存在,為什么當初我們沒有這種意識呢?
原因就在于現在的公民都知法守法,他們知道法律,知道每個行政機關的用處都是什么,知道這個糾紛去哪里可以幫助解決。其實這就是國家普及只是的重要性。
我們去到任何一個公司上班的時候,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簽署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可以保障我們的工作,也可以讓我們在失業的情況之下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這就防止了那些老板惡意拖欠工資以及過度壓榨員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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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具體規定有哪些(一)《交通安全法》規定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的相關內容有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 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的爭議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相關的內容規定有: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 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可以調解嗎 交通事故如何調解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可以調解嗎?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不是損害賠償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的必經階段。只有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對申請中的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調解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參加人員: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他人員。
調解程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并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其參加調解,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簽字,分別送達各方。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終止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二、如何調解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自行協 商 處理;可以共同請求交通警察協助調解;調解可不可以提出賠償 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當事人對交警的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入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3.當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天。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五、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
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調解當事人不得超過三人。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并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其參加調解,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七、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補償方式的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交通事故的簡要情況和損失;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
(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6)調解的結束日期。
付款應由雙方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并在調解書上附具說明。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終止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十、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注明相關信息,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發生變化、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確認書上簽字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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