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行政復議延長的期限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一般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批準,可以延長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復議延期期限多久行政復議延長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我國法律規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 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延長多久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的期限是六十日,一般不可以延長;但是復議機關受理申請的期限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但要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到多久行政復議期限可以延長至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情況復雜,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且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