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由學校負責,但學校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的除外。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學校方如果沒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就需要擔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意外摔傷,老師要負全責嗎?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意外摔傷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這種情況下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幼兒園和老師是需要負全部責任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的,因為孩子是在校園內發生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的事故
幼兒園孩子受傷責任由誰負責【法律分析】
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責任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一是教育責任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幼兒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人們往往將第三種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混為一談。監護職責是基于親權而產生的一種法定職責,幼兒園對幼兒的教養職責是基于教養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一種工作職責,兩者性質不同。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幼兒園對在園幼兒傷害承擔責任與否,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要考慮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要看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過錯。根據過錯原則歸責,只有當幼兒園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聯的活動中有過錯,造成幼兒傷害,才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即損害賠償額度應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了,幼兒園要承擔責任嗎?關鍵是孩子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的受傷幼兒園是否有過錯。 一、幼兒園有保護孩子的義務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如是幼兒園的疏忽造成的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幼兒園承擔全責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明確規定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如果孩子本身并無過錯,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幼兒園如存在管理上疏漏,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二、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過錯造成的,則幼兒園與小朋友的父母 承擔連帶責任 。 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監護人,對小朋友造成其他學生損害的,由其父母 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監護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須分擔責任,二者之間是連帶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 三、如果小孩摔傷純屬意外。雙方皆無過錯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如果老師和保育員未擅離職守,已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有時,小孩的跌倒屬于瞬間發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兒園及時通知家長,并在第一時間將小孩送至醫院進行治療,說明幼兒園已積極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學生??梢?,幼兒園對小孩受傷的損害后果并無過錯。小孩受傷屬意外事件。從法律歸責上看,幼兒園并無過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根據 公平責任原則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酌定幼兒園分擔50%的損失,即賠償 傷殘賠償金 、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孩子在幼兒園內玩耍時摔傷責任應由誰負王小雪同志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 首先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可以明確告訴你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幼兒園的說法是錯誤的,他們應當賠償你兒子一定的醫療費用。 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誰負責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活動、行為后果由法定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承擔責任。本案中,你兒子只有五歲,他在幼兒園期間,無論是上課就讀、課余休息,還是吃飯、午睡,其監護責任都由幼兒園承擔。幼兒園完全有義務對你兒子的各個具體行為予以監護。盡管你兒子摔傷發生在午休時間,盡管你兒子私自玩耍,但幼兒園及其老師并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責任。換一句話說,如果幼兒園的管理沒有一絲漏洞,幼兒園老師沒有一絲失職,你兒子就不可能私自去玩耍,也就沒有你兒子的摔傷一事的發生。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育法也規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還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綜上所述,幼兒園應當給予你兒子賠償部分醫療費用。 當然,你兒子也有過錯。因為,你兒子摔傷主要是他不遵守園規所致,作為法定監護人的你應當承擔你兒子一部分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