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1、男童自己跌倒受傷 獲賠8.8萬
2015年5月25日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兩歲半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的多多在花都區東某幼兒園上學期間跌倒受傷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多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60日。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東某幼兒園認為多多鑒定時間不合理,不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法院不予采納。東某幼兒園主張其盡到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了教育、管理職責,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為此,東某幼兒園應對多多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東某幼兒園向多多賠償88228.7元(包括傷殘賠償金69514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等)。
2、女童摔倒骨折 學校被判賠償8.7萬
幼兒園準備午休期間,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內摔倒,造成左脛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丹丹的父母稱,教室內剛做過清潔地面濕滑,有監控可證明。幼兒園則稱,地面鋪著墊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過大才出的意外。并且,教室確有監控視頻,但沒有保存。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幼兒園未提供丹丹在事故發生時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
因此,幼兒園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判令幼兒園賠償丹丹包括1萬元精神撫慰金在內的損失8.7萬元。
3、男童在幼兒園里摔傷頭,法院: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6歲男童在幼兒園碰傷頭部,孩子自述是被兩名同學惡作劇拉開凳子所致,家長據此狀告幼兒園、“肇事”同學及其父母,索賠經濟損失。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法提交證據證實傷情系同學所致,故被告同學及其家長不承擔責任,被告幼兒園對原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00余元。
4、放學后在幼兒園玩耍,發生事故責任誰承擔
原告金某與被告林某為幼兒園的在園學生,年齡均為4歲。2013年7月31日下午17時26分,在園學生家長接幼兒園通知,在幼兒園內召開家長會。會后,金某與林某在幼兒園內滑梯上玩耍,玩耍過程中,林某推搡金某,導致金某從滑梯上摔下,造成左孟氏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等損害后果的發生。后,金某家長、林某家長、幼兒園就責任承擔問題協商不成,金某家長將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幼兒園起訴至法院,要求各個被告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
調解結案,幼兒園對受害人金某給予了1萬元的補償,金某家長表示接受。其余損失由雙方家長承擔,幼兒園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5、7歲女童在學校被他人撞成十級傷殘
2014年9月29日下午,7歲的小學女生張某某,課間行至教室所在二樓走廊樓梯口處,被其他同學碰撞后倒地并致頭部受傷。確診為“左側枕部硬膜外血腫、枕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學校未及時組織調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雖調查但沒有查清事故原因。
云龍法院審理認為,學校未能在事發當天及時有效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并固定相關證據,雖在事故發生后進行了相關調查、報警,但沒能查清事故原因,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對學生在課間活動期間人身安全問題未能盡到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致使未成年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學校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計95179.47元。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童幼兒園內摔傷 園方被判賠8.8萬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童在幼兒園里摔傷頭 法院: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100條幼兒園案例及解決方法1.案例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小女孩小月在幼兒園趁老師沒注意時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闖進老師休息室。休息室未鎖門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里面剛好有清潔工放置的大半桶熱水,孩子在玩耍時跌進桶里被燙傷。請問,該情況下幼兒園是否要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是要求清潔工、老師承擔責任? 分析:幼兒園依法負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的責任。幼兒園清潔工將大半桶熱水放置老師的休息室,熱水無人看管,房門又不上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幼兒園的老師未將孩子看住,也有一定的過錯。清潔工和幼兒園的老師作為幼兒園員工,其職務過錯行為應先由幼兒園承擔。同時,幼兒園管理上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導致孩子的身體燙傷,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幼兒園孩子不睡覺,老師打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他手 他卻伸手讓老師打更疼一些 案例分析: 老師作為監護人有責任和權利對幼兒園的小孩子管教; 孩子叫老師打更疼些,老師不應該這樣做,因為孩子是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對事情的法律后果做正確辨別和認識,而老師則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故而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若是老師因此將小孩打傷,小孩的話不可以作為他不負責任的抗辯事由。 老師若是將小孩致輕傷以上,則須負刑事責任。 老師應該本著公序良俗等的原則積極對小孩進行教育。 自己觀點,僅供參考。
幼兒園兒童意外受傷 賠償案例如果是兩個幼兒之間玩耍其中一個幼兒造成另一個幼兒的意外傷害的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造成傷害結果的那個幼兒家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幼兒園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是幼兒自己造成意外傷害的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那要看幼兒園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盡到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了,幼兒家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幼兒園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幼兒園那么多孩子,老師總不能給孩子們都拴在腰帶上吧。
如果是老師在帶領孩子們玩耍的時候導致幼兒造成意外傷害的,啥都不說了,承擔全部責任。因為是幼兒園老師的行為不慎導致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幼兒園與幼兒園老師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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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歲孩子幼兒園受罰后鬧情緒倒地致癱,家長索賠555萬,法院怎么判?法院判處這個老師賠償這個家長200多萬元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但是家長和這個老師都不服氣。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他們都提出幼兒園賠償案例50例 了上訴,不過在二審中法院還是維持了原判,駁回了上訴。這次事件主要是因為這個小孩子在幼兒園和一個伙伴發生了一些爭執,于是老師就從中去化解。沒有想到這個老師在化解的途中情緒激動,就把那個東西扔在了地上,然后讓這個小孩子去撿,這個小孩子因為鬧脾氣就直接后仰在地,老師也沒有去管,結果就導致了這個小孩子一級傷殘。
所以家長是非常憤怒的,他們就立即起訴了這個老師。并且要求賠償500多萬元,最后法院在審核的時候判處這個老師賠償家長270多萬元。因為他們認定這個老師是屬于無證上崗,而且沒有對這個小孩子起到監護的責任,這個小孩子只有三歲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是不具有判斷能力的,所以老師應該作為監護人好好的去看護這個孩子,但是老師沒有盡到他的責任,導致這個小孩子一級傷殘,所以他是應該賠償給家長200余萬元的。
這個家長可能也覺得200余萬元實在有點太少了,因為他的孩子是一級傷殘,以后需要一直有人看護,這可以說是毀了他孩子一生200多萬元,對于一個孩子的一生來說也實在是有一點太少了,但是對于這個老師而言,他肯定覺得自己只是在學校去監管孩子,這個孩子是自己倒在地上的,卻要他賠償200多萬元,他也是不能夠接受的,所以兩個人都提出了上訴的要求,但是二審法院還是維持原判,法院認為他們的判決是非常公正的。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在看護小孩子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小心,因為小孩子什么都不懂,什么行為都是有可能做出來的,我們作為大人就不應該意氣用事,還是應該以小孩子的安全為第一要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