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擔連帶責任是指按照但是人的約定或者根據法律的規定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應當共同承擔償還其共同債務的責任,權利人可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責任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院判決書下達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什么意思?根據你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表述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能你是一個侵權行為,被告不止你一個,意思就是你們所有的人對賠償款都有賠付的義務,執行的時候可以執行被告中的任意一個,總數額以判決書確定的數額為限。
什么是連帶責任?舉例說明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具有以下特點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舉例說,甲、乙、丙分別出資5萬、6萬、7萬合伙經營一飯館。后因經營不善對外負債30萬元。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3人不得拒絕。再舉例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甲、乙、丙分別出資5萬、6萬、7萬合伙經營一運輸公司。后因甲運輸中不慎將張三撞傷。須賠償醫療費50萬。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并不是乙、丙撞的),但張三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被討債人即使不是甲,不得以“不是我撞的”為由拒絕賠償。拓展資料:因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實施侵害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各個責任人之間對外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3、14條之規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數額,若責任難以確定,則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什么是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民法通則》規定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連帶責任對每個具體債務人來說什么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意味著責任的加重,它使債務人間的內部關系中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力量,并促使債務人共同防止和消除違法行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確定連帶責任承擔的原則和依據是:
(一)連帶責任法定原則
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
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35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2條因聯營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66條、第67條代理中因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無權代理或利用代理關系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
2、《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擔保法》關于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第148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連帶責任約定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約定而確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于擔保合同中。
(三)連帶過錯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并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協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之情形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形成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有連帶責任,但由于損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過錯所致,而是因債權人、債務人等均有過錯所致,所以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方當事人也因此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