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單方車輛刮蹭事故可以進入快速理賠程序。
不同保險公司在理賠程序上會有所不同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但理賠流程大致上還是相同的。
第一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迅速報案。車險條款通常規定在出險后48小時內報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如果委托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他人代為報案,報案人還應攜帶身份證及被保險人出具的代為報案委托書;
第二,定損修理;
第三,提交索賠單證,領取保險賠款。
具體操作是怎樣的:
1、及時進行出險通知。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撥打電話報案。避免因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損失部分得不到賠償。
2、協助查勘。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3、會同檢驗,確定損失。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4、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5、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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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理賠司法文書是什么平安理賠司法文書是即向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然被告告知原告所受傷殘不符合其內部規定的理賠標準,拒絕賠償意外傷殘保險金,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的文件。
司法文書是指偵查、檢察、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各個環節、步驟上形成與使用的專用文書。
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于司法文書。
機動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保險公司如何進行賠償機動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需要由公安機關確定機動車承擔的責任,然后按照責任承擔事故的損失賠償,在賠償結束以后,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中投保內容申請保險理賠。理賠時,首先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相關資料,保險理賠窗口受理審核,保險公司上級審批同意,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支付相應的賠償。為了搶救受傷人員的,可以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給予預付。 1.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1)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2)索賠申請書;(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的相關材料;(4)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的還需要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二級以上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原始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造成第三者傷殘的,還應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還應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3.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提供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財產損失清單、費用清單;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并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他證明和資料。例如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1)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銀行賬號,(3)駕駛證正副本及復印件,(4)行駛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5.依據交強險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車險理賠官司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了。收到民事上訴狀后15日內法院要求寫一個應訴狀,怎么寫啊?應訴狀
針對上訴人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
2、
3、
這些都是一審法院經過詳細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的調查、取證,而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
2、
綜上,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XXXXX等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明確陳述過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 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原則上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你上訴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的情況。原因有以下幾點:
1、未通知交警部門查勘現場、認定責任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
2、輕微事故在未通知交警的情況下也未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未通知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來現場查勘;
3、未經過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對本次事故的經濟損失進行確認,未填寫任何“車輛損失認定書”(這是最頭疼的環節)
所以,僅憑你單方面提供的維修發票是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和賠付的。如果你能夠提供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裁定書(上面要注明損失的大概金額),并且愿意自己承擔部分免賠的話,可以到保險公司找負責理賠的相關領導協商一下,如果你保險公司有熟人當然最好不過了!
關于保險如何理賠在此次理賠中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車損、三者、附加險、自燃險都不具備理賠條件。因為車沒受到損失(包括自燃)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三者也沒受到損失。貨物責任險注意: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建議你可以聯系理賠員嘗試一下,只有這個險符合理賠范圍,但冰雪天屬于自然災害,保險公司按保險法是可以不賠的。但還是不要放棄,報案試試。
相關規定,請參考:
貨運險是貨主購買的,物流責任險是物流或運輸公司購買的。兩者的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條款如下 具體可聯系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合法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運輸過程中碰撞、擠壓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散落、滲漏、包裝破裂或容器破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貨物或轉載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或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二)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搶或不明原因地失蹤以及物流車輛被盜搶;
(六)駕駛人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或無有效駕駛證,或持未審驗的駕駛證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承運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五)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環境污染;
(八)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九)接觸、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質。
第八條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并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第九條 對于下列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駕駛員或押運人員自有、租用財產的損失及私自、免費捎帶的貨物損失;
(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四)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
(七)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八)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
第十條 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載于保險單明細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并于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于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于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對投保單中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做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 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險費占保險單中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應接受并積極協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進行查勘防損工作。
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于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對于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或違反該申報義務,對于未申報的物流貨物發生的事故,導致保險事故或保險損失擴大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索賠金額;當被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及時送交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界定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對無法核實部分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賠償責任部分拒絕賠償。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人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否則,保險人有權扣減賠償金額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與索賠相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并確保其真實、完整。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無法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說明情況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并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
(一)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
第二十五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后,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告知其知曉的有關情況并根據保險人的請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賠償結案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一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保險理賠裁定書范本 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一條 保險期間內,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并且累計賠償金額尚未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在保險人賠償后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訊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年保險費5%的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后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終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
(三)本合同在保險期間內的累計賠償金額已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四)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管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中有關專業術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人:是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共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項或一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余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年保險費×(剩余保險期間天數/365)×(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和)法律費用。
實際保險期間:是指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合同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本附加險與主險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為準;本附加險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三條 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于貨物遭盜竊、搶劫造成物流貨物損失并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行為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