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如果受害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高或傷殘等級抽象百分比高,但是傷害對其職業毫無影響,如娛樂場所售票員,腿部傷殘對其收入沒有影響,或者受害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低或傷殘等級抽象百分比低,但是傷害對其職業影響大,如模特因臉部擦傷而被迫改行,這時候就得適當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以達到相對的公平。
傷殘賠償金是按受傷日期的上一年居民收入計算,還是按照傷殘鑒定結果的上一年居民收入計算按照鑒定結果計算,從定殘之日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擴展資料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涉及人身損害的案件往往需要進行傷殘鑒定來確定傷殘等級并據此計算賠償費用,在此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申請而多次鑒定的情況非常普遍。司法鑒定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多個鑒定的存在容易導致對“定殘日”的確定產生爭議。
有觀點認為,存在多個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以第一次鑒定確定定殘日;
有的觀點則認為,分情況區別對待;
有的認為,應以人民法院采信的鑒定為準確定定殘日,各種觀點都有一定的理由,但都是說明本身觀點的合理性,而沒有對其他觀點做出有力反駁。
定殘日是據以計算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日期,定殘日的確定直接影響到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數額計算,所以有必要對該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
關于定殘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這兩個條款均涉及定殘日,前一條為誤工費的計算,后一條是殘疾賠償金的計算。筆者認為,在存在多個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以人民法院采信的鑒定來確定定殘日并據此計算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理由如下:
1、如果存在兩個鑒定,法院采信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了第二次鑒定,則之前的鑒定由于未被法院采信成為法律上的無效證據。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第一次鑒定未被采信不屬于“經審理查明事實”范圍,其確定的日期當然不應采用。
2、在統一裁判尺度方面,如果采用第一次鑒定定殘日為界計算誤工費時,兩次鑒定傷殘等級不相同,則殘疾賠償金在法院采信第二次鑒定的情況下,只能以第二次鑒定的定殘等級進行計算。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個矛盾:日期以第一次鑒定為準,傷殘等級卻以第二次鑒定為準。
這個矛盾導致法院計算賠償金時實際上采信了兩個鑒定,顯然與法院只采信了一個鑒定的事實認定相違背。將日期和等級統一于一個鑒定當中,筆者認為是正確的做法。
3、所謂“定殘之日”,按照文義解釋應理解為在法律意義上能夠確認傷殘等級的日期,在第一次鑒定未被法院采信的前提下,很難令人信服地接受第一次鑒定是定殘之日。
第一次鑒定可以視為是進行了定殘的行為活動,但是對傷殘等級并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定殘”結論,“定殘之日”自然也并未成立。
4、從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上講,誤工費是對實際收入損失的補償,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殘疾賠償金則是對未來損失的賠償,是在傷殘等級被確定后,自定殘之日起賠付計算。
也就是說,定殘日是對實際收入和未來收入,即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分界點。由于誤工費適用定殘日的條件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若采用第一次鑒定為定殘日,則第一次鑒定與第二次鑒定期間的誤工損失實際上計入了殘疾賠償金。
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在受害者收入遠高于該標準時,其遭受的這部分實際損失就無法得到充分賠償。
總之,定殘日的正確認定對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有重大影響。對于“因傷致殘持續誤工”事實客觀存在且需要以定殘日確定賠償數額的案件,我們應當綜合考慮法律規定與案件實際,在人民法院采信的鑒定意見的基礎上認定定殘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訴訟中存在多個鑒定時如何確定“定殘日”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公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何計算(一)、 殘疾賠償金 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二)、計算注意問題: 1、年齡在60歲以下的,賠償年限為20年 2、60-75歲、75歲以上的賠償年限; ☆①60-75周歲之間的人員,賠償年限=20-(實際年齡-60) ☆②75周歲以上的人員,賠償年限確定為5年 3、多個等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問題 ☆①頂級傷殘賠償指數: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②次級傷殘賠償指數: 二級10%,三級9%,四級8%,五級7%,六級6%,七級5%,八級4%,九級3%,十級2% 注明:加入傷殘評定有多個傷殘等級,例如一個5級傷殘,一個8級傷殘,一個9級傷殘,那么5級的那個就用頂級傷殘賠償指數,其余的就用次級傷殘賠償指數。最終這位受害人的傷殘賠償指數(60%4%3%)等于67%。 4、賠償責任系數,就是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如何,如果對方負全責(賠償責任系數就是100%),如果認定雙方同等責任(賠償責任系數就是50%)。 5、關于農村居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向法院 提供哪些證據 材料問題,可以查看我之前的文章: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額需要的證據材料。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 發生交通事故 之后,而受害者的身體有任何殘疾的,一般都是必須要支付一筆殘疾的費用,其目的性也是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了讓以后可以更好的生活,這種物質賠償也體現了人情化,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如果造成了他人的傷害,就必須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交通事故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中的“上一年指哪一年這個標準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的一年中是指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今年的4月30日至上一年的5月1日。因為每一年的5月1日,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都會變化。今年是2016年,那么就是按照上一年2015的標準。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日期間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