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我們接受本案原告謝XX的委托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出庭參加原告謝XX訴被告鐘XX、XX市公共汽車總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取證,代理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被告的侵害,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三被告應依法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評議時斟酌采納。
一、本案事實清楚,第一被告鐘XX駕車遇非機動車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時沒有減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原告沒有任何過錯,第一被告鐘XX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關于本案基本事實當中有幾點要提請法庭注意:
(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XXX第XXX號認定的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寫明: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鐘XX駕車遇非機動車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時沒有減速讓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謝XX沒有過錯。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鐘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謝XX不承擔責任。
(二)XX市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第XXX號、第XXX號和第XXX號對原告謝XX的診斷結果都為:1,腦震蕩;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XX市人民醫院出院證明書第XXX號載明原告謝XX的住院經過及出院情況為:患者因車禍致傷頭部及全身多處,伴頭暈頭痛等情況。
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損害事實,而第一被告鐘XX駕駛的粵LXXX號大客車的違法行駛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鐘XX承擔對原告謝XX的民事賠償責任。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代理詞怎么寫?一、 無證駕駛 交強險賠償 代理 詞怎么寫?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代理詞范文: 敬的審判員: 我接受申請人李敏的委托作為其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 訴訟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 證據 、查找法律根據,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依法由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即投保 交強險 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道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就 醉酒駕車 等情形的免賠范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另外,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二十三條:“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 傷殘賠償 限額、 醫療費用 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敝傅摹柏敭a損失”與上述“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所提及的“財產損失”系同一概念,僅指與人身傷亡相對應的財物損毀,不包括 “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 殘疾賠償金 ”等其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他人身傷亡所致的經濟損失。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的法定義務。 (三)《道法實施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行政 法規 ,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無證駕駛與 醉酒駕駛 不予賠償)與《條例》相關條款發生法律沖突,應以《條例》為處理依據。 二、原告李敏從1999年起就在成都打工,其生活、居住均在城鎮,應依據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殘疾賠償金。 從原告所舉證據《暫住證》、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 居住證明 ,以及原告向相關部門的 工傷認定 ,完全可以認定原告生活居住和主要生活來源均來源城鎮,應依法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相應的殘疾賠償金。 三、被告周德富的 侵權行為 ,不僅給原告造成了物質損失,還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固要求承擔原告 精神損失費 1萬元。 四、 工傷 與人身侵權可以相互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受到 人身損害 ,按《 工傷保險條例 》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 工傷保險 關系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 社會保險 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 工傷待遇 ”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更何況被告現也是下落不明,賠償更是無法談起。 以上代理意見,請審判員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無證駕駛對別人造成了損傷后進入了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是可以請 律師 為自己提出訴求的,而律師的代理詞當中也應該對案件的事實進行梳理后提出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最后法院會結合代理詞以及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做出合理的證據。
代理意見代理意見 (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作為****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審理,現就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1****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被告1****駕駛的車牌號為****小型客車疾速行駛至****路段時撞上原告****所騎的電動自行車,并導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以及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的發生。經****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的事故認定,被告1****應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的受傷與被告1****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及事實的認定,被告1****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被告***應對本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而依據有關理論、實踐的推定,機動車一方包括該機動車司機和所有人。經依法查明,被告1****駕駛的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被告2****所有,因此,被告2****應依法對本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本案應當先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p>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p>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p>
經查明,肇事車輛****小型客車在事故發生時已在****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險期間內。因此,從保證原告合法利益出發使原告盡快得到賠償款的角度出發,代理人認為,應當先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
四、原告主張的賠償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應予以支持。
依據《民法通則》第98條、106條、119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電動自行車修理費。
1、醫療費**元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痹?***住院治傷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原告在要求被告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已全部自己支付,總計**元整(詳見證據清單**頁),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支付的上述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倍罁?0**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元,因為原告共住院**天,則總計**元整。
3、交通費**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針對本案原告為此支付交通費用為**元,有票據予以證實(詳見證據清單**頁)。
4、誤工費**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等中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痹撌鹿拾l生于20**年**月**日早上,此時原告因該事故受傷而停止上班,****病歷記載住院日期為**天,即從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20**年**月**日辦理出院,醫生建議之后全休時間為**個月,則誤工期限為**個月**天。因為原告屬于有固定收入的范圍,其所在單位**公司出具證明證實,原告月工資收入為**元(詳見證據清單**頁),那么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元?。
5、護理費**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原告在住院**天期間,其好友**一直在護理原告,**為農業戶口,沒有工作,其所在地目前也沒有有關同類工作即護理工的工資標準的具體規定,因此,依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中的農、林、牧、漁業年收入**元的標準,那么護理費應為**÷365(天)×**(天)=**元。
6、精神損害賠償金**元整
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因原告長期休息在家,不能工作,給原告家庭生活上造成很大的困難,從而嚴重影響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思想負擔。其次,原告至今還未痊愈,這個不論從身體健康的恢復,還是以后繼續工作都給原告形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了深深的心理負擔,原告的精神利益已經受到嚴重損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法庭支持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7、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北景钢杏捎诒桓?的過錯致使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受損,因修理而產生費用**元整(詳見證據清單第**頁),被告1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謝謝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20**年**月**日
代理意見 (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接受劉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某某訴劉某某債務糾紛案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認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了解了案情,在經過法庭調查之后,現對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依法談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該案的性質。
簡單來看,該案不過是一個借款糾紛案件,手續上清清楚楚的寫著借款和欠款字樣,被告還能有什么話說呢?但是如果仔細了解了法庭縝密調查的內容之后,我們會明白這樣一個事實:20**年6月1日之前,原告張某某是租賃被告劉某某的房屋進行的飯店經營,原告每月向被告繳納3000元房租,被告劉某某由于丈夫意外死亡,生活較為困難。這些事實清楚了之后,我們就不難了解所謂的借款真相了,該借款只是原告預付的房屋租金,最起碼到現在已經經過了將近六個月,原告依然在使用被告的房屋經營,應該繳納的租金已經沖抵了18000元借款,而且還會繼續沖抵,原告怎么還能按照28000元的借款數額向人民法院起訴呢?另一個事實也已經查清楚了:被告出租給原告的房屋是租賃許昌七里店社區的,原告在20**年6月之前和被告協商要直接對準七里店社區承租房屋,原被告關于此事進行了多次協商,初步商定的轉讓費是原告付給被告五萬八千元,由于各種原因,最后該轉讓協議沒有經過雙方簽字,轉讓沒有生效。這個原因也能清楚的解釋原告為什么會借款給被告四萬八千元(兩個案件合計),原告是基于同情被告遭遇和想要接受轉讓的原因向被告提前支付了租金和轉讓費,轉讓成功沖抵轉讓費,轉讓不成功是預付房租。
二、關于原告的辯解是否成立問題。
原告辯解稱,從20**年6月1日起,原告已經與許昌七里店社區簽訂了租賃合同,其直接向一組繳納了房租,不應該再給被告房租,所以被告不能主張房租抵消。( )那么,原告的辯解是否有法律依據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币勒者@些規定,被告至今還租賃著七里店社區的房屋,原告使用房屋沒有權利不交租金,七里店社區也沒有權利和原告訂立租賃合同。
綜合以上意見,代理律師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本案這樣清楚的事實面前,原告的訴訟存在依據不充分,數額不準確的原因,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充分予以考慮,做出公正裁決。
代理律師: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
代理意見 (三)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本所依法接受李**與余**、常德市**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余**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一審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現結合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就本案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貴院在裁決本案時予以慎重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據原告的訴稱以及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涉及以下兩個案件事實:1、被告余**、**公司以及諶**作為一方當事人、原告李**作為另一方當事人在20**年4月9日簽訂《借款協議》向原告李**借款29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20**年4月9日至20**年4 月8日,月利息約定為3分;2、被告余**個人在20**年4月9日向原告李**具條借款人民幣35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
這兩個事實之間關系的認定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按照原告主張,這兩個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一事實中的利息約定是在后一事實中主張利息的依據;而被告余**認為該兩個案件事實是相互獨立的,成立的是兩個不同的.借貸關系,相互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聯系,在前一事實中的290000元借款已經予以清償且后一借貸關系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原告不應依據前一借貸關系中利息的約定在后一借貸關系中主張利息。
本代理人認為,要對前述兩個事實之間的關系問題做出正確的判斷,就必須嚴格依據前述法律所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進行。既然原告李**主張兩個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就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對其主張就應該以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而不予采信。然而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李**除了自己的陳述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前述兩個事實存在任何聯系,在原告僅能提供沒有約定利息的金額為350000元的借條且余**不承認約定過利息的情況下,對原告李**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應該不予支持。
同時,原告提供的證人彭國勇、徐秋枝的出庭證言不足以作為原告李**與被告余**約定了利息的依據。因為這兩個證人之間就待證事實的陳述在關鍵問提上自相矛盾。且即使該證人證言能夠被采信,也不能確實、充分、具體的證明原告與被告間支付利息的標準、時間。被告余**在20**年10月17日向原告付款10500元、在20**年11月16日向原告付款10500元、在20**年1月27日向原告付款10500元、在20**年3月14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在20**年5月1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的行為均同樣不足以作為被告余**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依據。且在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余**應該向其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前述還款應該作為本金部分償還。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告李**主張被告余**應按照月息3%的標準向其支付利息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對該主張應該不予支持,在被告余**沒有支付利息的義務的情況下,被告余**已經償還的金額應視為償還了部分本金。且本案所涉民間借貸糾紛的償還義務人為被告余**一人,而與被告**公司以及諶**均沒有任何關系。請貴院嚴格按照證據所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公正的裁決本案。
余**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曾曉華
交通事故代理詞怎么寫解答交通事故代理詞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1、當事人與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的身份信息;2、案件的基本情況;3、代理意見;4、法律依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應當提交委托代理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怎么寫給你個范本你看看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
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姬連生的委托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指派律師張振江、張曉民擔任其一審階段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取證,結合法庭調查,現就本案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一、本案事實
被告白小龍于2010年 05月23 日1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為晉KUE166解放牌輕型自卸貨車在柳溪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金剛堰路口時,由于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與由西向北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左轉彎的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腦挫裂傷、右額顳硬膜下血腫、頭皮血腫、肋骨骨折、胸腔積液,原告電動自行車報廢。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并公交事字認字【2010】第001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白小龍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時,對前方路口情況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其違法及過錯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個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姬連生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其違法及過錯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另一個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原告和被告白小龍承擔同等責任。
經過太原市中心醫院治療,原告病情穩定后于2010年 06月29日出院。2010年 07月21日經武警山西總隊醫院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雙耳重度聽覺障礙,評定為六級傷殘。
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
1、醫療費87217.46元;
2、交通費638.8元;
3、誤工費3600 (1800×2)元;
4、護理費12490.5(7962.3+4200+328.2)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50×38);
6、營養費1800元(90×20);
7、殘疾賠償金139970元(13997×20×0.5);
8、被撫養人生活費9355元(9355×4×0.5×0.5);
9、財產損失:電動自行車2000元、衣服破損20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11、律師代理費3000元;
12、鑒定費1000元;
以上費用合計人民幣288271.70元。白小龍已墊付醫療費14800元。
肇事車輛為解放牌輕型自卸貨車,所有人是被告白連壽,肇事時該車由被告白小龍駕駛。被告白小龍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為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其保險單號碼為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險人為白小龍,保險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以上事實有13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二、原告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加以證明,應當得到支持。
A、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為:
1、《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B、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單項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及證據材料分別為:
1、醫療費87217.46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p>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9、10、11。
2、交通費638.8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p>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20、21、22、23
3、誤工費3600 (1800×2)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p>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14、15。原告住院日期是2010年5月23日,定殘日期是2010年7月21日,實際誤工日期60日。原告所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原告月收入1800元,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3600元。
4、護理費12490.5(7962.3+4200+328.2)元。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第3.1.4 條 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代理意見 我移動。護理級別分為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有三項需要護理者;3、部分生活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在住院期間,原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因此應屬于一級護理,護理人員可以超出一人。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16、17、18。原告住院38天,其中5月23日至6月9日一直屬于重癥監護狀態,其余住院時間里一直有兩個人照顧其生活起居。1、原告妹夫張建忠的護理期限是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8天。張建忠所在單位太原市鐵路局太原機務段勞動人事科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其每月平均收入6286元,38天合計護理費7962.3元。2、其大嫂郎愛生的護理期限為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5日,共3天。郎愛生沒有固定工作,參照2010年山西省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8559元標準,3天護理費合計328.2。3、在郎愛生離開之后,護工周建新的護理期限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5天,每日護理費120元,合計420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50×38)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p>
《山西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地區、部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其標準均為每人每天50元。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
6、營養費1800元(90×2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p>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24。原告已經構成六級傷殘,肋骨骨折需要長時間的保守治療,人常說“傷筋動骨一百天”,在這一百天里加強營養促使盡快恢復的常理眾所周知。
7、殘疾賠償金139970(13997×20×0.5)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山西省統計局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2009年山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997元/年。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12、24。兩組證據材料證明原告為城鎮戶口、傷殘等級為六級。
8、被撫養人生活費9355元。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2009年山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9355元。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13、24。這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與姬嵐之間是撫養與被撫養的關系、姬嵐屬城鎮戶口、姬嵐是年齡14歲的未成年人等基本信息。
9、財產損失22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28。這組證據材料證明原告所騎電動自行車、衣服和鞋子毀損。雖然購買電動自行車、衣服和鞋子的發票丟失,但是結合市場行情代理人認為財產損失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顱腦開放性損傷、雙耳重度聽覺障礙的嚴重后果,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由于雙耳重度聽覺障礙,原告再也無法真真切切的聽到女兒的呼喚,妻子的嘮叨,親戚朋友的問候,街頭小販的叫賣聲、火車的轟鳴聲••••••這個溫暖而喧囂的世界似乎要遠離他而去,代替以前的卻是寂寞、冷清、孤獨、煩躁••••••在充分考慮了當地平均生活水平(2009年人均消費性支出9355元)的基礎上,代理人認為原告主張2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依法得到支持。
11、律師代理費30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27。律師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特別強的工作,原告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技能,在發生交通事故生命岌岌可危期間也沒有條件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聘請律師的花費應該屬于賠償范圍。
12、鑒定費10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鑒定程序是判斷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幾級傷殘的必經程序,因此鑒定費用也應包含在受害人的損失范圍之內,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三、本案應當首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原告,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由白小龍和白連壽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被告白小龍為肇事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單號為23370000103513006390, 保險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先行賠付原告。
2、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由被告白小龍和白連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證據目錄序號之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原告與被告白小龍在這次事故中的過錯在已經證明過了的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科學、公平、公正的劃分,太原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為原告和被告白小龍應該承擔同等責任。
雖然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白連壽與駕駛人白小龍不是同一人,但是仍然不能免除肇事車輛所有人白連壽的連帶賠償責任。代理人認為,被告白小龍雖然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是其駕駛肇事車輛的運動利益歸屬于整個大家庭,仍然應當視為肇事車輛的財產共有人,按照自己責任的原則被告白連壽理應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被告白小龍能夠證明其已經接受聘任或者獲得工資而駕駛肇事車輛。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采納,謝謝!
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振江
張曉民
20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