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高于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例如解放前的工(軍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革命)齡一年算兩年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此外菜藍子補貼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書報補貼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交通費補貼,考察調研補貼,住院護理補貼等根據干部級別發放。
退休人員交通費標準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因就醫治療支出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離休老干部住院陪護規定法律分析:《關于離退休干部生活醫療待遇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干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干部的特需經費標準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干部交通費標準(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干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準(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干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干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長級干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準: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干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后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于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并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關于江蘇企業退休人員交通事故賠償與社保補償具體可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
轉載一篇報道供你參考
江蘇省職工及退休人員死亡撫恤標準均上調1000元
來源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揚子晚報網
昨日江蘇省勞動保障廳發布通知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從2009年7月1日起,上調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調整后,南京、無錫、蘇州等地喪葬費、撫恤費標準均由原來5000元增至6000元,最低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的宿遷也從原來的3200元增至4200元。
根據規定,凡是參加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包括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其中,離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定期救濟費。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死亡,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濟費。
記者了解到,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謂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的配偶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也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據有關人士介紹,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準是,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準: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的,計發基數乘12。
比如繳費年限有10年的南京參保人王先生,家中有56歲的妻子和一個16歲的女兒,她們均無勞動能力,依賴王先生的收入過活。王先生因病死亡后,其妻女可以領到喪葬費6000元、一次性撫恤費6000元,另外還能領到一次性救濟費1800元×9=16200元,總計28200元。
事業單位撫恤金發放標準是多少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撫恤金發放標準:
一般來說,喪葬費6000元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15000元;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撫恤金發放依據: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標準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